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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修正案】  

  營養師法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實施至今已有二十年,由於社會型態飲食習慣改變、慢性疾病及肥胖人口增加,再加上營養諮詢中心及瘦身美容業的新興,以及配合精省及行政程序法之實施,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將營養師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於四月五日審查完成。
本次修法將原六章三十五條修正為六章五十八條,修正重點為強化營養師之執業規範,建立繼續教育及執業定期更新制度。釐清營養師之業務範圍。增列營養師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嚴密相關罰則規定。加強公會管理及其自律機制。

  預期營養師法修正通過後,透過繼續教育及執業定期更新制度,能使營養師專業能力獲得提升。為因應當前社會之需要,提供及指導民眾正確之營養知識,並強化對營養諮詢機構之管理,規範設立營養諮詢機構之申請程序、申請人資格、機構名稱限制、開業管理、收費、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故未來坊間欲從事營養諮詢的業務,應遵照本法設置營養諮詢機構或由營養諮詢機構為之。藉由營養師法的修正,提升營養師之專業能力,加強執業規範,由營養師專業的諮詢及教育,維護及改善國人之飲食與營養,降低慢性疾病與肥胖等慢性疾病的罹患率;並使營養諮詢機構可依法管理,以維持其服務品質,確保國人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