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

擬答
  1. 限額(250萬元-50萬元)÷(耐用年限5年)x8=266,667元
    12
  2. 所得限額10%之計算=﹝(收益總額-各項捐費)÷(1+10%)﹞X10%
    故﹝(2000萬+200萬)-(1600萬+100萬-60萬)﹞÷1.1 x 0.1≒509,091
    而因對政府捐贈無上限:90萬元
    共認列之全部捐贈金額為509, 091元+90萬元=1409,091元
  3. 所得額全年化
    40,000 x12=160,000元
    3

    ∴160,000元 < 181,818元
    故全年應所得稅額=(16萬-12萬) x1=2萬元
    2

    而實際營運應納稅額為2萬元x3÷12=5,000元
擬答
按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
  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 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第11條(金融保險業等之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1.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2.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3. 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營業稅法第36條修正的理由:
    1. 影響財政收入:
      現行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如作為銷售之用屬銷貨成本時,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修正前規定,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加值型營業人)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該類營業人因於購進時無須先行繳納營業稅並取得載有進貨稅額之憑證,致於銷售時易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或為扣抵銷項稅額而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或於銷貨時交付虛設行號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或為消化其存貨量虛開統一發票與非實際交易對象等逃漏稅及侵蝕稅基之情形。
    2. 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1. 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購買勞務,買受人因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或兼營營業人身分之不同,其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及繳納時點不相同,稅捐之負擔亦不同。且就國外勞務提供者,因課稅資料掌握困難,致與國內銷售勞務者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負擔均不同,不利國內營業人之競爭。
      2. 近年來由於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之興起,網路交易頻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光碟片提供之電腦軟體、電子書籍、電影等再銷售之交易大增。如營業人以進口實體貨物,例如書籍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而如由網路下載或取得國外廠商銷售光碟片之電子書籍,卻無須於購買時繳納營業稅,兩者存在租稅課徵不公平之現象。
    3. 不利稽徵行政作業
    4. 買受人為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 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稅額,其計算方式繁瑣,易計算錯誤或因漏未列入年底調整致受罰而產生民怨,及購買國外勞務時不課徵營業稅,進口貨物需由海關代徵,容易促使營業人對勞務及貨物價格做不當之規劃,稽徵機關對該價格之認定不易,不利稽徵作業。★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202.pdf

    ◎推動跨境電商課稅新制確保稅源
    •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本項制度可衡平國內消費者向境內、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之租稅負擔,該部並明定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2.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 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3. 營業稅法第37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擬答
  1. 緩強制執行: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換言之,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稽徵機關仍得依前述規定,對於逾期未繳納稅款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特明定下列情形得暫緩強制執行:
    1.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稽§39Ⅰ後段)
    2.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1.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 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稽§39Ⅱ②)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稽§11-1)
        •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其他(如土地、房屋)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房屋現值加兩成計算。
        • 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2. 舉例:(可不寫)
    甲公司因105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其主張,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可暫緩移送執行,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經國稅局說明後,甲公司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並由該局依法撤回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若提起行政救濟,僅在復查階段得暫時免予繳納稅款,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罰鍰行政救濟案件,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且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胡滋晏 105會計師

(成大會研所乙組)

志聖稅法老師的教學內容淺顯易懂,讓我即使沒有在學校修過稅法也能很快進入狀況,所以我很推薦志聖老師的稅法課程,基本上只要讀熟老師的上課內容再多做題目就可以考試及格了。

選擇題部份

(C) 1 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之房屋土地,若出售時價格為2,000萬元,重購之房地價格為1,5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2. 必須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稅
  3. 本題重購房地價格低於原出售價格,所以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4.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D) 2 境內居住者張三於民國105年2月1日購買房地一筆(該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價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民國106年1月28日簽約將該屋以2,500萬元出售,並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評定現值3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張三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假設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張三應適用之稅率為45%
  2. 張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可以當成房地合一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3. 張三獲利460萬元應於隔年5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4.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B) 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特殊情形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幾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1. 1個月
  2. 2個月
  3. 3個月
  4. 4個月
(A) 4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境內居住者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有獲利則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
  3. 若出售產生虧損,則無須辦理申報,直接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4. 若出售產生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5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之
(D) 5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2. 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內申請辦理
  3. 以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重估基準日
  4. 如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資產不可辦理重估價
(B) 6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就全年應納稅額計算當年度應補或應退稅額時,得減除下列何項金額?①暫繳稅額②未抵繳之扣繳稅額③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1. ①②③
  2. 僅①②
  3. 僅①③
  4. 僅②③
(C) 7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何者無須依法計算、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1. 公營事業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
  3. 公有事業
  4. 生產合作社組織
(A) 8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金額中,何者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1. 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3. 因投資於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4. 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C) 9 甲公司採曆年制,104年5月15日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104年9月30日繳納暫繳稅款10萬元,104年12月15日取得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1萬元,104年底結算104年度之應納稅額為萬元,請問依所得稅法規定104年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為何?
  1. 10萬元
  2. 20萬元
  3. 30萬元
  4. 31萬元
(A) 10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當年1月無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應於當年何時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1. 1月底
  2. 2月5日
  3. 2月10日
  4. 2月15日
(C) 11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甲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104年度境內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設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則104年度其應扣繳之所得稅稅額為若干?
  1. 20萬元
  2. 25.5萬元
  3. 30萬元
  4. 150萬元
(B) 12 某甲在臺中市之土地課稅地價為500萬元,其中有一筆地價300萬元之土地,於當年1月1日信託與某銀行。假設臺中市累進起點地價268萬6千元,且某甲之土地皆不能適用特別稅率,則依土地稅法規定,在臺中市以某甲為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應納之地價稅額為多少元?
  1. 20,000元
  2. 24,628元
  3. 30,000元
  4. 61,570元
(D) 13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1. 應課徵
  2. 不課徵
  3. 減半徵收
  4. 得申請不課徵
(A) 14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土地係按基本稅率計徵地價稅?
  1. 非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2. 勞工宿舍用地
  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4. 國民住宅用地
(D) 15 依土地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種情況,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1. 因繼承而轉移之土地
  2.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3. 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4.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D) 16 依土地稅法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1. 10日
  2. 20日
  3. 30日
  4. 40日
(B) 17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擬訂之租稅優惠,應經過何種評估?
  1. 成本效益
  2. 稅式支出
  3. 政府預算
  4. 財政收支
(D) 18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負繳納義務?
  1. 甲公司
  2. 甲公司之原負責人
  3. 乙公司
  4. 丙公司
(B) 19 某乙地價稅繳款通知書載明繳款截止日為11月30日(星期日),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萬元,某乙於12月4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1. 50元
  2. 100元
  3. 200元
  4. 300元
(C) 20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1.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2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3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3.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4.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B) 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分別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3.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先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4.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A) 2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在無特殊情形下,誰為納稅義務人?
  1. 委託人
  2. 受託人
  3. 受益人
  4. 監察人
(A) 2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下列何者不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1. 已納之契稅
  2.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3. 已納之贈與稅
  4. 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B) 2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幾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幾個月為限?
  1. 12期;1個月
  2. 18期;2個月
  3. 24期;1個月
  4. 24期;2個月
(C) 25 設某甲繼承其父親之遺產,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某甲以價值200萬元之實物申請抵繳應納稅款,該抵繳實物嗣後於處理變價後,得價款300萬元,請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退還某甲多少金額?
  1. 100萬元
  2. 200萬元
  3. 150萬元
  4. 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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