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

擬答
  1. 申報戶成員所得明細扣繳稅額
    陳一帆
    1. 薪資:200萬+130萬=330萬
    2. 利息:15萬+4.7萬=19.7萬
    3. 租賃:
      1. 舉證之費用:
        [(360萬-10萬)/35]+10萬+3萬+2萬=25萬
      2. 不舉證之費用:30萬×43%=12.9萬
        →採舉證較有利
      3. (3)所得:30萬-25萬=5萬
    4. 機會中獎:100萬
    薪資:20萬
    機會中獎:10萬
    陳父(滿70歲)  
    陳母(滿70歲)其他所得:5萬 
    長子
    1. 執行業務:(20萬-18萬) ×(1-30%)=1.4萬
    2. .薪資:5萬
     
    長女  
    弟(身心障礙)  
    合計466.1萬30萬
  2. 免稅額=8.5萬×[4+(2×1.5)]=59.5萬
  3. 一般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9萬
    2.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
        限額:466.1萬×20%=932,200>支出13萬13萬
      2. 保險費:
        ①健保:10萬-1.5萬=8.5萬
        ②非健保:24,000×5=12萬
        ③合計:20.5萬
      3. 醫藥費:20萬
      4. 總計:53.5萬
    3. 因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採列舉扣除額列報較有利。
  4. 特別扣除額:
    1. 薪資:12.8萬+5萬=17.8萬
    2. 儲蓄:15萬<27萬→15萬
    3. 身障:12.8萬
    4. 教育:2.5萬
    5. 合計:48.1萬
  5. 所得淨額=466.1萬-59.5萬-53.5萬-48.1萬=305萬
  6. 應納稅額=[(305萬×30%)-36.5萬] =55萬
  7. 應補稅額=55萬-30萬=25萬

以上為計算過程,茲回答各子題如下:

  1. 全戶綜合所得總額:466.1萬(元)
  2. 全戶可扣除的列舉扣除額總額:53.5萬(元)
  3. 全戶可扣除的特別扣除額總額:48.1萬(元)
  4.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上限:
    1. 不含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305萬-130萬)×20%-13萬] =22萬
    2. 扣抵上限=55萬-22萬=33萬(元)
  5. 結算申報應補稅額:25萬(元)
  6.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零,理由逐項說明如下:
    1. 陳大年於9/1出售台北市土地之所得,係適用舊制之免稅規定,故免結算申報。
    2. 陳大年於12月出售台北市非自住房屋之所得,係適用房地合一稅並採分離課稅,故免結算申報。
    3. 林惠心買賣上市股票之所得係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故免結算申報。
擬答
    1. 可扣減進項稅額:[(10萬-2萬)+50萬] ×5%×10%=2,900(元)
    2. 營業稅:(15萬×3×1%)-2,900=1,600 (元)
    1. 不得扣抵比例:
      (80萬-40萬)/[(160萬-30萬)+(50萬-10萬)+80萬+(42萬/1.05)-40萬=16%
    2. 銷項稅額:
      [(160萬-30萬) ×5%]+[(42萬/1.05)×5%]=8.5萬(元)
    3. 營業稅
      1. 可扣抵進項稅額:
        [(52.5萬/1.05)+(8,400/1.05)+(52,500/1.05)+(73.5萬/1.05)] ×5%×(1-16%)=52,836(元)
      2. 應納營業稅:
        8.5萬-52,836=32,164(元)
  1. 甲商店為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1%,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可扣抵。其營業稅之徵納採查定課徵方式,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1月、4月、7月及10月底)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
  2. 乙商店為加值型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5%,其營業稅之計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徵納採自動報繳方式,以每2月為1期,於單數月份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另兼營營業人年底應作最後1期營業稅之調整。
擬答
    1. 申報所得=800萬-500萬-250萬+50萬-60萬=40萬
    2. 申報毛利=800萬-500萬=300萬
      核算毛利=800萬×32%=256萬
      兩者取大,核定毛利為256萬
    3. 核算淨利=300萬-250萬=50萬
      同業淨利=800萬×10%=80萬
      核算淨利未超過同業淨利
    4. 核定所得=50萬+50萬=100萬>申報所得40萬100萬(元)
    5. 營所稅=100萬×17%×50%=8.5萬(元)
    1. 營業稅:18萬×3×1%=5,400(元)
      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1月、4月、7月及10月底)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2. 所得額:18萬×12×6%=129,600(元)
      小規模獨資合夥事業免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額直接歸併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擬答
    1. 限額
      1. 所得額10%:
        [3,100萬-1,500萬-500萬+(100萬+500萬+500萬)]/11=200萬
      2. 所得額25%:
        [3,100萬-1,500萬-500萬+(100萬+500萬+500萬)]/5=440萬
    2.  帳載規定限額超限減除金額
      對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捐贈50萬00
      直接對私立財團法人學校捐贈100萬200萬0
      透過興學基金指定捐贈500萬440萬60萬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500萬200萬300萬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100萬00
    1. 課稅所得額=3,100萬-1,500萬-500萬+60萬+300萬-300萬=1,160萬(元)
    2. 一般所得稅額=1,160萬×17%=197.2萬(元)
    3. 基本所得額=1,160萬+1,500萬+300萬=2,960萬(元)
    4. 基本稅額=(2,960萬-50萬)×12%=349.2萬(元)
    5. 補繳差額=349.2萬-197.2萬=152萬(元)
    6.  金額(元)
      課稅所得1,160萬
      一般所得稅額197.2萬
      基本所得額2,960萬
      基本稅額349.2萬
      補繳差額1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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