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
二、 |
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並從事應檢
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三、 |
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
四、 |
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十六百小時以上,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
五、 |
接受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三千二百小時以上者。 |
六、 |
接受事業機構技術生訓練二年後,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七、 |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並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者。 |
八、 |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十六百小時以上,或從事應檢職類
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九、 |
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學生、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學生,
並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者。 |
十、 |
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十一、 |
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