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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IFRS 中會重大變革

目前考試院對會計考試適用之國際會計準則採逐號認可制,而民國107年起(2018年),有兩號公報開始適用,其一為以IFRS9取代原先金融工具會計處理(IAS39),其二為以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取代原先IAS18(收入認列)、IAS11(建造合約)及IFRIC13(客戶忠誠計畫)。這兩號重要公報的適用,重大改變了財務報表的認列與表達。
茲將重大之變革簡易說明如下:

IFRS16(租賃) 重大修改處

承租人 與原IAS17之規定幾乎完全不同
  1. 取消營業、融資租賃之條件判斷,原則上一律以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入帳,除非符合短期租賃(一年內)或低價值(全新低於5,000美元)使可以租金費用列帳。/li>
  2. 對於承租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之原始衡量及續後衡量之計算方式皆與以往方式不同。
  3. 租期屆滿之會計亦有些微改變。
出租人 大致維持原IAS17之規範,惟在出租人履約成本上亦採不同之作法,致使租金計算方式一開始即與IAS17不同。
租約修改 與原IAS17之規定完全不同,分是否具經濟實質改變來判斷,且對折現率之採用亦有不同之規定。
轉租 全新之規定,原IAS17無此規範,讓租賃處理更完整。
售後租回 與原IAS17之規定完全不同,引進IFRS15客戶之合約收入,大幅改變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

IFRS9(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之分類不同企業於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可將其不可撤銷地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不再以三條件判斷。
金融資產之分類
衡量方法不同
企業應以下述兩項為基礎將金融資產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1.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
  2. 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
另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則有另外規定。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重分類規定不同企業於且僅於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應依IFRS9之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此種變動預期極不頻繁。此種變動係由企業之高階管理階層基於外部或內部變動之結果而決定,且必須對企業之營運具重大性並可對外部人士展示。
減損模式修正採三階段之評估方式以評估金融資產之預期損失,且以預期模式取代已發生模式。
減損後之利息收入認列攤銷後成本金融資產原則上以有效利率乘以金融資產總帳面價值以計算利息收入。例外狀況係配合減損採預期損失法下之情形。

IFRS15 ( 客戶合約之收入 )之重大變革

認列模式企業應認列收入以描述移轉已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企業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所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運用該核心原則時,企業應以下列步驟認列收入:
  1. 辨認客戶合約;
  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3. 決定交易價格;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之履約義務;
  5. 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以上將重大改變收入認列金額與方式。

108年度不論是研究所或國家考試,IFRS 9、IFRS 15及IFRS 16都將是重要考點,惟多數人過去所學版本已不適用,而坊間參考書籍目前版本不一,且公報原文艱澀難懂,自學不易,因此,透過志聖中會老師整合觀念,快速了解新公報趨勢,可達事半功倍之效。

商業會計法關於2019 IFRS 金融工具的法令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部分條文摘錄

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4.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
    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5.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
    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6.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
    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部分條文摘錄

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商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
  2. ....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4.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5.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負債。
  6.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部分條文摘錄

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2.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非流動。
  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4.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6條

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4.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5.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部分條文摘錄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2.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指現金流量避險時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3.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

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其他權益,例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最新IFRS 高會重大變革

107年起開始採用IFRS9(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取代IAS39,也開始採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取代IAS11與 IAS18,尤其是IFRS9的實施對高等會計學的影響最大,改變如下:

  1. IAS39之規定難以瞭解、適用及解釋,相關人士催促IASB針對金融工具財務報導,制定採原則基礎且較不複雜之新準則,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分類。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投資(FVOCI-NR),也就是IAS39的備供出售股票投資,在IFRS9之下處分時已經不能重分類調整,從其他權益轉到保留盈餘,禁止recycle到當期損益。在分次取得控制時,原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投資,就不能認列處分損益於當期損益,權益法投資按持股比例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若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投資部分比照辦理。
  3. 混合工具:
    1. 若主契約為IFRS 9所規範之金融資產時:不得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亦即全部以攤銷後成本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方式處理若主契約為IFRS 9所規範之金融資產時:不得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亦即全部以攤銷後成本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PL)方式處理
    2. 若主契約非IFRS 9所規範之金融資產時:須考量是否須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
  4. IFRS9沒有採用成本法投資,所以未上市櫃股票,也須按透過損益處理,在資訊不足以決定FV的情況下或估計區間極大,成本可能為FV之合理估計,亦即成本法「名亡實存」
  5. 在建工程原規定在IAS11,但IFRS15取代後,採用合約資產、合約負債作法,母子公司間若有在建工程相關交易,合併沖銷分錄有所不同。

結論
IFRS9、IFRS15與過去的做法差異非常大,準備會計師中級會計學與高等會計學考試的考生,必須重新學習這些新的做法,這也是將來所有有關國家考試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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