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發布依據與原則:-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 條)
- 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
-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 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傳染病防治法第 10條)
- 例外: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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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包括:-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 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
- 依照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便利商店屬公共場所,具個案活動史者應公開,理由:
- 政府資訊原則公開。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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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外界對確診個案資訊應否公開,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歸類如下表:(原則標記:”V ”)
個案資訊 公開 不公開 理由 任職單位 公部門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
V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
- 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
民營事業或機構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
V 活動史 大眾運輸 V - 無防治需要
- 可能引起恐慌
- 政府資訊原則公開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
公共場所 V - 無防治需要
- 可能引起恐慌
- 政府資訊原則公開
- 有防治需要
- 公開前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