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三等衛生行政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申論題

擬答
《考題難易》★★★
本題考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修正草案內容,常見法規的運用,有讀此法則不難解題。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一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1. 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 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2. 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修正草案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分類及評估項目:
    1. 第一類,指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得免執行安全評估試驗:
      1. 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
      2. 產品或其原料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相符。
    2. 第二類,指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但產品或原料非以通常加工製備者,其應檢具下列項目之安全評估試驗資料:
      1. 基因毒性試驗
      2. 28 天餵食毒性試驗
    3. 第三類,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其應檢具下列項目之安全評估試驗資料:
      1. 基因毒性試驗
      2. 90天餵食毒性試驗
      3. 致畸胎試驗
    4. 第四類,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其應檢具下列項目之安全評估試驗資料:
      1. 基因毒性試驗
      2.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
      3. 致畸胎試驗
      4. 致癌性試驗
      5. 繁殖試驗
主管機關受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其安全評估分類及評估項目,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必要時得依產品配方組成、風險特性或食品相關管理規定,變更其分類判定或要求申請人執行其他安全評估項目或內容,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之文件或資料。
除本評估方法所列之安全評估試驗項目及方法外,亦得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化學品測試指引之方法(Guidelines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s)辦理。
擬答
《考題難易》★
預防食物中毒為簡單之生活常識及概念,對食物保存有基本概念應能正確解答。
預防食品中毒五要原則:
  1. 要洗手
    維持良好的衛生習慣,飯前、如廁後及處理食品前後應澈底洗淨雙手,若至郊外旅遊或露營,更應注意飲食衛生。
  2. 要新鮮
    食材要新鮮,用水要衛生。不生食損傷之蔬果,水果切開及產品製備後應即早食用。表皮較粗糙的水果易藏污納垢,應澈底將果皮刷洗乾淨後再分切,以避免刀子將果皮細菌帶進可吃的果肉。
  3. 要生熟食分開
    處理及盛裝生熟食之器具應分開,另外蔬果類產品通常不經加熱即可食用,洗滌或裁切時應避免交叉污染。
  4. 要徹底加熱
    海鮮及肉類產品應澈底加熱,不食用未煮熟之禽畜水產品,食品中心溫度超過70℃,細菌才容易被消滅。
  5. 要注意保存溫度
    保存低於7℃,室溫不宜放置過久。
擬答
《考題難易》★
哈登矩陣為事故傷害防治之重要概念,如能熟悉公共衛生學三段五級預防的觀念,則能運用此概念於傷害預防策略中並順利解答。
 宿主(人)媒介(車)物理環境社會環境
車禍前期駕駛人之經驗、判斷力、視力、血液中酒精濃度車輛之重心、輪胎、剎車系統、車速路況、可見度、號誌一般人對酒後開車的看法、飲酒駕車之法律、駕車速限
車禍期是否使用安全帶、是否骨質疏鬆車輛大小、堅固程度、接觸面之尖銳程度速限、路面障礙物、柵欄一般人對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安全座椅的看法、交通法令之規定
車禍後期年齡、身體狀況是否有防止二次傷害之設備?(如燃料系統之安全措施)緊急救護系統及急救醫院之可近性、復健醫療設施)緊急救護人員之訓練系統、社區緊急救護系統之維持、復健醫療制度
擬答
《考題難易》★★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基本考題,其中污染防制技術及原理為污染控制之重點概念,空氣污染防治為環境衛生學的重點,如有熟讀相關法規應能正確作答。
  1.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三項所規定應採用之最佳可控制技術,係包含下列技術:
    1. 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
    2. 採用低污染製程。
    3. 裝置空氣污染排放控制設備。
    4.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減量技術。
  2.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
    1. 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
    2. 設置局部集氣系統。
    3. 採用密閉式作業。
    4.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
    5. 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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