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四等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申論題

擬答
《考題難易》★★
此題因應COVID-19疫情之時事,考醫師法及其通訊診查辦法法條之運用,如有熟稔此項法規,應能順利作答。
醫師法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通訊診查治療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用詞,定義如下:
  1. 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指附表所定地區。
  2. 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情形:
    1. 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畫,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2.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領有該醫療機構醫師開立效期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因病情需要該醫療機構醫師於效期內診療。
    3.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因病情需要家庭醫師診療。
    4.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或居家照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收案對象,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
    5. 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境外病人。
  3. 急迫情形:指生命危急或有緊急情況,需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
    第 5 條
    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實施之醫事人員。
    2. 醫療項目。
    3. 實施對象。
    4. 實施期間。
    5. 合作之醫事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6. 告知同意書。
    7. 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8.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
擬答
《考題難易》★★★
此題考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考試方向仍是法條運用,長照機構管理是長照未來發展需面臨到的挑戰及議題。
  1.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之組成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25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七人組成之。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1. 具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2.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至少一人。
    3. 由外國人擔任者,不得逾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4.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逾四分之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為跨縣市者,得由其全體員工選任代表至少一人擔任前項董事。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逾四分之三。
    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應選任他人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繼任人員經補選為董事長者,該任期應計入連任次數。
  2.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收支結餘之分配方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28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3.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董事之組成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3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1. 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2. 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4.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收支結餘之分配方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6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擬答
《考題難易》★★
由於萊豬議題,食品安全衛生法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為主要關注的焦點,考題方向針對時事,考法條運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議會委員議事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1. 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2. 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擬答
《考題難易》★★
此題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內有關停保規定,爭議問題即為考題,此題亦為法條之運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37 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1. 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2.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自出國當月起停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第 38 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2. 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 39 條
保險對象停保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退保手續。
  2.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及子女,辦理出國停保後,因公返國未逾三十日且持有服務機關所出具之證明,得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停保或復保,但在臺期間不得列入出國期間計算。
第一項保險對象於申請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保險人;於核定復保後,停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原規定辦理。但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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