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三等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申論題

擬答
《考題難易》★★
。本題為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負擔基本題型,考全民健康保險法43/47/48/49及細則60條,另外要再搭配現行制度之負擔費用,方能完整答題。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同法第 48條並規定,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時,免自行負擔費用。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之就醫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門診需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幾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門診藥品部分負擔,如果在門診還有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治療,需多付「門診復健部分負擔」。
  1.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106年4月15日起生效)
    醫院層西醫門診急診
    經轉診未經轉診檢傷分類
    第1、2級第3、4、5級
    醫學中心170元420元450元550元
    區域醫院100元240元300元
    地區醫院50元80元150元
    診 所50元50元150元
    註:
    1.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
    2.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2.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藥費部分負擔費用
    100元以下0元
    101~200元20元
    201~300元40元
    301~400元60元
    401~500元80元
    501~600元100元
    601~700元120元
    701~800元140元
    801~900元160元
    901~1000元180元
    1001元以上200元
  3. 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須付部分負擔50元(復健物理治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除外)。
  4. 依據衛生福利部101年10月30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免除部分負擔的對象包括:
    1. 可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
      • 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
      • 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 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 3歲以下兒童。
      • 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 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 百歲人瑞。
      • 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 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
    2. 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者: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者【衛福部公告之慢性病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等100種,本局全球資訊網查詢路徑: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慢性病與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
      • 接受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規定之「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
    3. 可免除門診復健部分負擔者:
      •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中度-複雜治療」,也就是實施中度治療項目達3項以上,而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14項。
      •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複雜治療」,需要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7項。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
  5. 10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門(急)診及居家照護部分負擔收取範例說明
    1.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西醫
      類型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院所層級西醫門診急診
      經轉診未經轉診一般區域醫缺區域
      (減免20%)
      一般區域醫缺區域
      (減免20%)
      一般區域醫缺區域
      (減免20%)
      地區醫院50元40元80元64元150元120元
      診 所50元40元50元40元150元120元
    2. 藥品部分負擔
    藥費藥品部分負擔費用藥費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一般區域醫缺區域
    (減免20%)
    一般區域醫缺區域
    (減免20%)
    100元以下0元0元601~700元120元96元
    101~200元20元16元701~800元140元112元
    201~301元40元32元801~900元160元128元
    301~400元60元48元901~1000元180元144元
    401~500元80元64元1000元以上200元160元
    501~600元100元80元------
擬答
《考題難易》★
。本題為健保署組織行政圖之基本概念,如對台灣地理位置有基本概念,即能正確作答。
  1. 台北區: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2. 北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3. 中區: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4. 南區:台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5. 高屏區:高雄市/屏東縣
  6. 東區:花蓮縣/台東縣/綠島/蘭嶼
擬答
《考題難易》★。
此題考醫療法第十條及各醫事人員法綜合性的基本概念,各醫事人員之功能角色業務大多規範在條例第12條,如平時有整理相異之處,依照各醫事人員名稱去判斷則能解答
  1. 醫療法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2. 8項師級醫事人員功能:
    1. 藥師法第 15 條
      1. 藥品販賣或管理。
      2. 藥品調劑。
      3. 藥品鑑定。
      4. 藥品製造之監製。
      5. 藥品
      6. 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7. 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8.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9.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1.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2.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3. 護理指導及諮詢。
      4. 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營養師法第 12 條
      營養師業務如下:
      1. 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2. 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3. 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4. 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1. 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2. 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3. 操作治療。
      4. 運動治療。
      5. 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6.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7. 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5. 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
      1. 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2. 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3. 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4. 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5. 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6. 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8.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6. 呼吸治療師法第 13 條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1. 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2. 機械通氣治療。
      3. 氣體治療。
      4. 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7. 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1. 一般臨床檢驗。
      2. 臨床生化檢驗。
      3. 臨床血清檢驗。
      4. 臨床免疫檢驗。
      5. 臨床血液檢驗。
      6. 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7. 臨床微生物檢驗。
      8. 臨床生理檢驗。
      9. 醫事檢驗業務之諮詢。
      10. 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8. 醫事放射師第 12 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
      1. 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
      2. 核子醫學體外檢查。
      3. 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
      4. 放射線治療。
      5. 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
      6. 核子醫學治療。
      7. 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
      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
      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
      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擬答
《考題難易》★。
此題為公共衛生學傳染病防治章節最基本的學理,COVID-19為今年熱門傳染病時事,上呼吸道感染之防治與預防原則已屬大眾之基本認知。
  1. 什麼是COVID-19?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指前四款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刋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COVID-19為來自動物的一種新型的人類冠狀病毒,可以人傳人,這就是目前被稱為SARS-CoV-2所導致COVID-19的疾病,引起人類和動物疾病的冠狀病毒有很多種,在人類中共有七種,四種可以引起輕微的上呼吸道疾病(如普通感冒),而三種可以引起更嚴重的疾病,例如:SARS,MERS或COVID-19 。
  2. COVID-19的臨床症狀是什麼?
    1. 大人的前三大症狀是「咳嗽、發燒、肌肉痛
    2. 小孩的症狀是「發燒、咳嗽、頭痛」。
  3. 冠狀病毒如何傳播?
    1. 咳嗽和打噴嚏產生的飛沫傳染。
    2. 接觸帶有病毒的物體或表面,觸碰嘴、鼻或眼睛。
    3. 氣膠(Aerosol)傳播,可進入肺深部導致感染。
    4. 飛沫傳染的粒徑約100微米,從8英尺降至地面需4.6秒,但對僅1微米的氣膠卻需12.4小時。病毒在氣膠中可存活至少16小時(Science)因為COVID-19的無症狀感染高達40%SARS是在臨床症狀發生,如發燒、咳嗽等後才有感染力。而COVID-19在症狀發生前三天左右,就開始有感染力。
  4. 民眾相關預防措施包含:
    1. 關注並配合中央疫情中心最新公告防疫政策。
    2. 維持手部衛生習慣(尤其飯前與如廁後)、手部不清潔時不觸碰眼口鼻。
    3. 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維持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或佩戴口罩。
    4. 搭乘交通工具遵守佩戴口罩與相關防疫措施。
    5. 減少探病與非緊急醫療需求而前往醫院。
    6.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請遵守相關規範。
    7. 身體不適時請停止上班上課,先留在家中觀察、休息,需要時請主動聯繫衛生單位就醫時請說明旅遊史、接觸史、職業以及周遭家人同事等是否有群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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