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地特四等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申論題

《考題難易》:★
《解題關鍵》:課堂經常提醒之重點,「精神衛生法」為目前衛政法規考試主流,需熟習此法規及相關條文。
精神衛生法第35條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其他照護方式。
前項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題難易》:★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1條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1. 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4.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2.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3.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5.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6.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7. 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考題難易》:★★★
《解題關鍵》: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考題難易》:★
《解題關鍵》:本題為醫事人員條例基本概念題,考生如具醫事人員背景,此題應能輕鬆作答。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
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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