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諾羅病毒(Norovirus)病毒性腸胃炎
  • 病原體:
    諾羅病毒是一群病毒,以前稱為類諾瓦克病毒Norwalk-like virus(NLVs),可感染人類而引起腸胃道的發炎。
  • 症狀:
    諾羅病毒潛伏期一般為24至48小時,有些在12小時內即出現症狀。感染引起症狀主要為噁心、嘔吐、腹瀉、腹絞痛,也可能合併發燒,倦怠、頭痛、及肌肉酸痛。小孩嘔吐症狀較明顯,症狀多會持續1至2天,之後就會逐漸痊癒。所有的年齡層皆有可能遭受感染。
  • 感染途徑:
    1. 食入被諾羅病毒污染的食物或飲水。
    2. 接觸被諾羅病毒污染的物體表面病人之排泄物、嘔吐物等,再接觸自己的嘴、鼻或眼睛黏膜傳染。
    3. 諾羅病毒只須極少的病毒量便可傳播,因此若病患嘔吐時在場,嘔吐物可能形成飛沫,若吸入飛沫也可受感染。
      諾羅病毒傳染力非常強,可藉由糞便或嘔吐物人傳人。有些人感染恢復之後二星期內,其糞便內仍有病毒,仍然具有感染力。
  • 治療及預防方法:
    1. 目前沒有治療諾羅病毒的抗病毒藥物,其治療以支持性療法為主。除了多休息外,應該要注意營養及水分、電解質的攝取,以避免脫水。
    2. 飯前和便後應洗手,為嬰幼兒或老年人更換尿布或處理排泄物之後,以及準備餐點之前也應洗手。
    3. 蔬果要清洗乾淨;避免生食生飲。
    4. 注意居家環境衛生。
    5. 新生兒餵哺母奶可提高嬰幼兒的免疫力。
擬答
  • 定義:ADI (mg/ kg/ day) 每日容許攝取量 (acceptable daily intake):存在飲食中的某種物質,供人體長期攝食,不致引起 任何急性或慢性有害作用的濃度或使用量,稱為人體對該物質的每日容許攝取量。NOEL×安全係數=ADI
  • 食品安全評估以ADI做為每日攝取量標準
    1. 對於安全性的總合評估係以上述的試驗結果為之。其中設定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 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 )是很重要的。通常保以慢性毒性試驗所得的最高無作用量乘以 1/100 ( 安全係數 ) 做為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但是有時侯考慮其安全性與有用性,也有採用 1/250 或是 1/500 為其安全係數的。至於用量標準係由 ADI 以及效果來決定,基本原則是使用這一種添加物的食品的最高攝取量中所含的添加物的量不能超過 ADI。。通常保以慢性毒性試驗所得的最高無作用量乘以1/100 ( 安全係數) 做為每日攝取安全容許量
    2. 在食品安全評估第三階段:綜合評估說明如下:由無作用量求算每日容許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或是由VSD與ADI設定溶濃度、容許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我們在相關法規上看到的規定數值限量。同一化學物質,若能同時比較其ADI和VSD,則其安全性是無疑的。
擬答
營養標示規定:
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
    ①「營養標示」之標題 ②熱量 ③蛋白質含量 ④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⑤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⑥鈉含量 ⑦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⑧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 營養標示單位: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2. 熱量以大卡標示。
    3. 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4. 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5. 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6.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擬答
一.WTO/SPS協定簡介:
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即 SPS) 措施,是國際間通行的重要規範,其目的在於避免或減少各國因國際農產品貿易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流通所造成外來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及蔓延,以維護其國境內國民及動植物生命健康及自然生態環境。
二.異同:
  • 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由於 SPS 措施係以保護境內國民及動植物之生命與健康,各國政府均極為重視,並訂定程度不等的保護措施。惟鑒於部份訂定 SPS 措施的保護水準過高,造成相關農產品貿易之障礙,尤其在 1980 年代,更為許多國家所濫用,對國際農產品貿易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為改善上述缺失,烏拉圭回合談判遂將其列入談判議題,並經各會員國長年多次的進行協商,終於達成協議,爰列入世界貿易組織所簽署協定之一,並於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即所謂 SPS 協定。

    SPS 措施之涵蓋範疇極為廣泛,依據 SPS 協定中附錄 A 之定義, SPS 措施係指適用於下列各項之任何措施:保護會員國境內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疫病害蟲、帶病體或病原體的入侵、立足或傳播而導致的風險;保護會員國境內人體或動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體而導致的風險;保護會員國境內人體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所攜帶的或因疫病入侵、立足或傳播而導致的疾病的風險;或防範或限制在會員國境內因疫病害蟲入侵、立足或傳播而造成的其他損害。

    另依據附錄 B 註解 5 所定義,檢驗及檢疫措施係指”普遍使用之檢驗與檢疫措施,如法律、政令或條例等”內容則“包括所有相關法律、政令、規定、要件與辦法,特別是包括最終產品的標準;加工與生產方法;測試、檢驗、發證與核可程序;檢疫處理包括有關動植物運輸或運輸中維持該等動物或植物維持生存所需材料的規定;相關統計辦法、取樣程序與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以及與食品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包裝與標示規定。

  •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1. 加強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技術水平的不先進限制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阻礙了企業的向前發展。一方面由於我國是勞動密集型的農業大國,與資本密集的發達國家在技術發展上本身就存在差距,目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就已嚴重阻礙了我國的對外貿易。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在技術水平上有可觀的發展和進步,引進高科技的技術管理水平,調整齣口策略,使企業躋身於先進國的發展行列;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能力,企業要樹立全方位的創新理念,建立創新機制,加大出口產品和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創新技能,只有這樣,才能跨越壁壘,衝擊國際市場,扭轉出口受阻的局面。
    2. 加強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優勢,跨越技術壁壘。
      首先,我國應加強與發達國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實踐看,實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戰略,推廣和使用國際標準,減少國際貿易摩擦,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這是擴大我國產品出口的有效途徑;其次,應該轉化標準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以此來確定企業生產和技術改造的方向和目的,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繼而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協調工作,使其能反映我國的利益和要求,無疑有利於突破TBT限制;最後,充分利用WTO中關於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和區別待遇。與此同時,我國還應充分加強和其他發展中成員方之間的合作與聯繫,避免發達國家成員方利用其技術優勢制定不合理的條款,給發展中成員方的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3. 建立完善技術標準及統一規範的認證體系。
      我國出口產品的相對弱質性使得其無法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應建立和完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以及檢驗檢疫制度、包裝和標簽制度。構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充分反映我國實際狀況和發展需要的技術法律法規體系。目前,ISO、IEC等一系列標準的認證在國際上得到普遍認可,已成為貿易各方接受進口,簽訂合同的重要條件。我國應抓緊建立和國外權威機構認證的相互認可機制。
擬答
一.何謂基因改造食品:
基因食品又稱為基因改造食品或基因轉殖食品,是由基因改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所加工而成。因此凡以基因重組技術所衍生的食品,皆稱之為「基因改造食品」。
基因重組技術改良的特性包括:
①增加生長速度;②改良營養價值;③抗病蟲害;④耐除草劑;⑤耐低溫;⑥延長保存期限;⑦利於交通運送;⑧便於加工等。
二.我國對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如下:
  • 強制標示開始時實施日期:採自願標示自 民國90年1月1日 起。
    民國92年1月1日起: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包括黃豆,黃豆粉,玉米,碎(粉)狀玉米。民國93年1月1日 起:以黃豆、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包括豆腐、豆乾、豆漿、豆花、冷凍玉米、罐頭玉米、黃豆蛋白製品。民國94年1月1日 起: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玉米之加工食品,惟不包括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加工層次高且最終產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玉米加工食品。
  • 103年10月27日公告八類食品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八類食品業其中就包括:「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
  • 基改食品全都露:
    1.散裝食品:
    品項對象施行日期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如黃豆穀粒、黃豆粉)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104年7月1日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104年10月1日
    初級加工產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連鎖業者104年10月1日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非連鎖業者104年12月31日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104年12月31日
    2.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
    品項對象施行日期
    全面標示全面標示104年12月31日

  • 基因改造食品許可證書制:
    依食安法21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公告指定食品類別有食品添加物、低酸性罐頭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須先取得許可證書後方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
  • 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制:
    衛生福利部對此2類食品配方及原料、使用方式須加以審核,合乎規定或適當才能同意業者製造、輸入。經濟部國貿局
    收到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資料,才對此類食品簽發輸入許可證,送達海關後才准予入關。上述採售前審核制,係針對產品有特殊需求者,必須在產製前進行審核處理,審核後以許可證書加以管理。

志聖食品技師/營養師/食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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