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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110.3.2公告

公告來源: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更新時間:110.3.2

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本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重點說明

  • 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 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 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1. 本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2. 考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不含內餡固體型態之產品,其品名標示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品名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2. 品名標示為「白巧克力」者,其可可脂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3. 品名標示為「牛奶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二點五、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二。
    4. 品名標示為「巧克力」者,其原料及含量應以前三款為限。
  3. 前點巧克力有添加其他植物油者,其添加量不得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其產品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
  4. 以前二點所定巧克力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5. 品名標示為「巧克力抹醬(或糖漿)」或等同之字義者,應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6. 本規定之標示方式:
    1. 包裝巧克力依第二點至前點之規定標示,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2. 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巧克力,應於販售之場所依第二點至前點之規定標示,並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7. 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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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訂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例如含餡巧克力,其巧克力含量至少占該終產品重量百分之二十五。
  2. 增訂巧克力抹醬(或糖漿)產品,其應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該產品之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3. 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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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所定巧克力為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包括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
  2.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指「總可可固形物」係指可可中所有固形物含量;「非脂可可固形物」係指可可中除脂肪外的固形物含量;「牛乳固形物」係指巧克力添加乳粉,該乳粉所有固形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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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有成分
類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白巧克力含餡巧克力巧克力抹醬
成分可可脂、可可粉與(或)可可膏可可脂、乳粉、可可粉與(或)可可膏可可脂、乳粉黑白牛奶巧克力+其他食品原料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其他食品原料
  1. 內容物含量:
內容物含量/類型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巧克力含餡巧克力巧克力抹醬
總可可固形物(%)≧35≧25-黑白牛奶巧克力含量至少25%≧5
-可可脂(%)≧18-≧20≧2
-非脂可可固形物(%)≧14≧2.5--
牛乳固形物(%)-≧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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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巧克力為品名之產品,其成分及內容物含量皆應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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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倘添加植物油超過百分之五,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惟是類產品應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之規定,得自訂與本質相符之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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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餡巧克力係指以本規定之巧克力為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且終產品巧克力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者;
  2. 巧克力抹醬(或糖漿)為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且終產品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者;
  3. 沖泡粉類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得免依該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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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產品使用本規定之巧克力作為原料,且巧克力含量至少占該終產品重量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另倘依產品以所含原料(如堅果)或態樣(如夾心或披覆)等特徵標示之,如堅果巧克力,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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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添加植物油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者,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或依實際添加之油品名稱標示為「添加○○油」,但內容物仍應依實標示所使用的植物油名稱,如可可粉(膏)、可可脂、棕櫚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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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確認其產品所用原料及內容物並自負舉證責任,並應備妥相關佐證資料(如原廠聲明書、原廠COA資料等),以供主管機關查核。業者應確認其所用原料及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牛乳固形物等含量符合該規定,得以其對應類型之巧克力品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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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惟自訂之品名應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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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本質倘為冰淇淋或麵包,則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內容物含有可可及可可醬,標示為「巧克力冰淇淋」或「巧克力麵包」,尚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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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及具稅籍登記場所販售散裝巧克力應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項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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