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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109.12.8公告

公告來源: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更新時間:110.3.2

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是歷年國考絕對會考的重點!不要跟自己的分數過不去,念起來啊!
整體而言這次的修正,主要是希望可以減少動物的使用量,因而調整了動物實驗的細節,同時也強調體外試驗的重要性與優先執行原則,因此建議國考考生千萬不要忽略體外試驗的相關細節。

修正重點說明

  •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應由符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公告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國際組織或國家公告的優良實驗室操作,且試驗執行前須事先經過執行單位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並增訂實驗執行單位及執行人的相關規範
  •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應依「分層試驗法」(Tiered Approach)概念,由基因毒性等體外試驗依序執行相關試驗,並應檢視試驗結果評估後續試驗執行之必要性,以符合動物實驗減量原則。申請人應盡量避免動物試驗,非經主管機關要求,不得執行產品分類規定以外之動物試驗。以次作為依據而修訂實驗方法,包括試驗物質給予途徑、劑量範圍及組織病理檢驗項目等相關規範。
分類定義與安全性評估項目
第一類 定義:指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免執行安全評估試驗
  1. 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
  2. 產品或其原料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相符。
第二類指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但產品或原料非以通常加工製備者,應進行基因毒性試驗、28天餵食毒性試驗
第三類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應進行基因毒性試驗、90天餵食毒性試驗、致畸胎試驗
第四類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應進行基因毒性試驗、90天餵食毒性試驗、致畸胎試驗、致癌性試驗、繁殖試驗。
受試產品屬安全評估分類第四類者,得參考OECD或其他國際相關指引,將致畸胎試驗及繁殖試驗整合設計成單一試驗,減少不必要之動物使用

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項目執行依序

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試驗可分為體外試驗(細胞或細菌實驗)與體內試驗(動物實驗)兩大類別,所有試驗應由基因毒性等體外試驗依序執行相關試驗。

基因毒性試驗

  1. 試驗目的:測試試驗物質對基因影響,可分為體內與體外測試
  2. 試驗基本原則:以體外測試優先,應至少完成微生物基因突變分析、體外哺乳類細胞基因毒性分析若前述兩類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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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方法:一般使用細菌基因突變測試法

試驗對象實驗細節
常以沙門氏桿菌進行致突變性測試
  1. 應至少測試五個以上之濃度,濃度之間隔可為2倍或半對數
  2. 對照組應包含陰性對照組與陽性對照組
  3. 進行含有與不含有 S9 混合物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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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方法1:體外哺乳類細胞的染色體異常分析法

試驗對象實驗細節
使用哺乳類細胞株或初代哺乳類細胞
  1. 進行三個以上試驗濃度組,濃度間隔可為 2 倍或半對數 (half log,√10倍)
  2. 依據初步試驗結果決定最高試驗濃度:以受試產品會造成 50%以上細胞生長抑制之濃度為最高濃度;若無觀察到細胞毒性,則以5 mg/mL作為最高濃度
  3. 對照組:包含陰性對照組與陽性對照組
  4. 進行含有及不含有代謝活化系統的測試,如 S9混合物。

試驗方法2:體外鼷鼠淋巴瘤 tk 分析法

試驗對象實驗細節
細胞:使用 L5178Y tk+/-鼷鼠淋巴瘤細胞株。
  1. 進行三個以上試驗濃度組,濃度間隔可為 2倍或半對數
  2. 依據初步試驗結果決定最高試驗濃度:以受試產品會造成 80%以上之細胞死亡的濃度為最高濃度。若無觀察到細胞毒性,則以 5 mg/mL 作為最高濃度
  3. 對照組:包含陰性對照組與陽性對照組
  4. 進行含有與不含有 S9 混合物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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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日單一或重覆給予受試物質。給予受試產品之途徑:一般採用口胃管餵食,必要時得採直接混加於飼料或飲水中
  2. 得使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 囓齒類骨髓細胞染色體異常測試法
    2. 囓齒類骨髓細胞之微核測試法
    3. 囓齒類周邊血液之微核測試法
試驗對象實驗細節
  1. 大鼠、鼷鼠皆可用;一般而言,使用單一性別即可,每組至少 5 隻動物
  2. 一般使用雄性鼷鼠。若 雄性與雌性動物在代謝或毒性上有明顯的差異時,則須同時使用 雄、雌性動物進行試驗。受試產品之目標消費族群為特定性別者, 則應使用該性別動物進行試驗。
  1. 測試三個以上劑量組。
  2. 若試驗需要,可藉由給予單一或重覆受試產品之初步短期試驗的劑量來決定最高容許劑量。最高容許劑量是指該劑量足以引發明顯之不良影響,例如,抑制體重的增加等,一般以最高容許劑量作為最高劑量。
  3. 給予受試產品之總劑量不得顯著影響試驗動物之基本營需求。以受試產品計,其重量不得超過該隻動物前 3 天平均每天總飲食攝取量之 5% (w/w)。
  4. 對照組:一般以受試產品使用之溶劑作為陰性對照組,而以會引 發致突變物質為陽性對照組

動物試驗基本原則

動物實驗受試產品給予途徑

  1. 受試產品以口胃管餵食(Oral gavage)模式:
    根據每隻動物定期測量(至少每週一次)之體重換算出餵食之受試產品劑量,以口胃管餵食。執行動物實驗時,使用之器材及設備材質應為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最低者,且操作人員應經適當訓練。採用口胃管餵食時之體積建議每次應在 10 mL/kg 動物體重以下。若餵食體積過高,可採多次給予方式。
  2. 直接混加受試產品於動物飼料或飲水中模式:
    受試產品以混入飼料或飲水的方式給予者,並以每隻或每組為單位,定期 測量飲食或飲水的消耗量,扣除所測之食物掉落量,換算成實際之受試產品消耗量,再根據每隻動物定期測量(至少每週一次)之體重校正為受試產品實際攝食劑量(mg/kg)。試驗者於試驗開始前及試驗中,應測量受試產品於飼料或飲水中安定性及純度之質與量。

飼養試驗之基本規範:
實驗動物應在營養充足之條件下進行試驗,原則上,每日餵食受試產品的總體積不應影響動物之正常進食,避免受試產品之每日總飲食量佔比大於 5% w/w,導致實驗動物之營養不良。安全評估試驗有對照組者,其飼料之熱量、蛋白質、脂肪、礦物質及維生素應與試驗組近似等量。

※資料來源:台灣營養師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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