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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衛生標準Q&A

本標準整併「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5️條有關微生物之規定,並取代現行「乳品類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及「液蛋衛生標準」 等10 種標準,以上標準均將配合本標準之實施日同步修正或廢止。
公告日期:109年10月6日 公告來源:衛生福利部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Q&A

本 Q&A係針對「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以下均簡稱本標準)之相關適用疑義補充說明,僅供參考,且將隨時視需求滾動更新。如仍有適用疑義,應經個案進行判定及確認。

整合性問題

Q1-1.標準第 4條有關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之時機為何?

Q1-2.附表備註7,大腸桿菌如陰性,得不用加驗大腸桿菌O157:H7其樣品檢體之前處理時機為何?

Q1-3.為何刪除多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的標準,改訂腸桿菌科?

Q1-4.附表備註9,有關「加熱煮熟 」之定義?

Q1-5.附表備註10,針對「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可排除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以下簡稱李斯特菌 )之檢驗,其理由及實務應用原則為何?

Q1-6.需經復水、稀釋或沖調始可食用之食品,其微生物檢驗是否係以復水、稀釋或沖調後適用?

Q1-7.如果腸桿菌科檢驗為陰性,是否即可不用進行沙門氏菌或其他腸內菌之檢驗?

標準適用分類疑義

Q2-1.現場調製之飲料應適用之項目 ?

Q2-2.現場調製且「加冰」、「加料」之飲料,其標準之適用

Q2-3.現場調製之冰沙產品適用項目 ?

Q2-4.以汽水機現場製作之碳酸飲料 (氣瓶及糖漿瓶 ),應適用何種項目 ? 以氣泡機現場製作之氣泡水,應適用何種項目 ?上開產品如係非現場製作之完整包裝產品,應適用何種項目 ?

Q2-5.附表備註6所指『同時含有「生鮮即食水產品」、「生鮮即食蔬果」、「未全熟蛋」兩種以上之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從嚴合併適用混合生食種類規範之微生物項目』,所指產品類型為何 ?

Q2-6.生鮮禽畜肉製品 (冷凍或冷藏者),應適用何種項目檢驗 ? (包括三分熟牛排之適用項目)

名詞定義類

Q3-1.附表第1類所指之「乳飲品」定義及範圍 ?

Q3-2.附表第3類所指之「水產品」定義及範圍 ?

Q3-3.附表第3類所指之「未全熟蛋」定義及範圍 ?

Q3-4.附表第6類所指之「其他即食食品類」定義及範圍 ?

附 表

點擊藍色數字即可連結觀看備註

1.乳及乳製品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採樣計畫 限量
n c m M
1.1 鮮乳、調味乳及乳飲品
1.2 乳粉、調製乳粉及供為食品加工原料之乳清粉
1.3 發酵乳
1.4 本表第1.6項所列罐頭食品以外之煉乳
腸桿菌科 5 0 10 10CFU/mL (g)
沙門氏菌 5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5 0 陰性
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5 0 陰性
1.5 乾酪(Cheese)、奶油(Butter)及乳脂(Cream) 大腸桿菌 5 2 10 MPN/g (mL) 100 MPN/g (mL)
沙門氏菌 5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5 0 陰性
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5 0 陰性
1.6罐頭食品1:保久乳、保久調味乳、保久乳飲品及煉乳 經保溫試驗(37℃,10天)檢查合格: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形。
2.嬰兒食品類2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採樣計畫 限量
n c m M
2.1 嬰兒配方食品
2.2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2.3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腸桿菌科 10 0 10CFU/g(mL)
沙門氏菌 10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10 0 陰性
阪崎腸桿菌(屬)3 10 0 陰性
2.4本表第2.5項所列罐頭食品以外之其他專供嬰兒食用之副食品4 大腸桿菌群 5 2 陰性 10 MPN/g(mL)
沙門氏菌 5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5 0 陰性
2.5罐頭食品1:其他供直接食用之嬰兒罐頭食品, 如:液態即食配方奶、肉泥、水果泥、蔬菜泥等 經保溫試驗(37℃,10天)檢查合格: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 形。
3.生鮮即食食品5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6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限量
3.1 生鮮即食水產品
3.2 混和生鮮即食水產品之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
沙門氏菌 陰性
腸炎弧菌 100 MPN/g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陰性
3.3 生鮮即食蔬果
3.4 混和生鮮即食蔬果之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
大腸桿菌 10MPN/g
大腸桿菌O157:H77 陰性
沙門氏菌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陰性
3.5 供即食之未全熟蛋及含有未全熟蛋之即食食品 沙門氏菌 陰性
4.包裝/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限量
4.1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大腸桿菌群 陰性
糞便性鏈球菌 陰性
綠膿桿菌 陰性
4.2 含碳酸之飲料(如:汽水、可樂及其他添加碳酸之含糖飲料) 腸桿菌科 陰性
4.3 本表第4.7及4.8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還原果蔬汁、果蔬汁飲料、果漿 (蜜)8及其他類似製品
4.4 本表第4.7及4.8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以食品原料萃取而得之飲料(包括咖啡、可可、茶或以穀物、豆類等原料萃取、磨製而 成,供飲用之飲料)
腸桿菌科 陰性
4.5 未經商業殺菌之鮮榨果蔬汁、添加少於50 %乳品且未經商業殺菌之含乳 鮮榨果蔬汁 大腸桿菌 10 MPN/mL
大腸桿菌O157:H77 陰性
沙門氏菌 陰性
4.6本表第4.7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發酵果蔬汁(飲料)、添加乳酸調味之酸性飲料、添加發酵液(含 活性益生菌)之飲料 腸桿菌科 陰性
4.7 本表第4.5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即時調製、未經殺菌處理,且架售期少於24小時之飲料 腸桿菌科 10CFU/mL
沙門氏菌 陰性
4.8 罐頭食品1:罐頭飲料 經保溫試驗(37℃,10天)檢查合格: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形。
5.冷凍食品及冰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限量
5.1 食用冰塊
5.2 冷凍即食食品5,包括: -冰品,如:冰淇淋、義式冰淇淋、冰棒、刨冰、聖代、雪酪、冰沙等
-冷凍水果 5.3 本表第5.6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經加熱煮熟9後再冷凍之食品,僅需解凍或復熱即可食用者,包括: -冷凍熟蔬菜
5.4 冷凍非即食食品 -須再經加熱煮熟9始得食用之冷凍食品 -非供生食之冷凍生鮮水產品
腸桿菌科 10 CFU/g(mL)
沙門氏菌 陰性
大腸桿菌 50 MPN/g
5.5 供生食之冷凍生鮮水產品 沙門氏菌 陰性
腸炎弧菌 100 MPN/g
5.6 經加熱煮熟9後再冷凍之水產品,僅需解凍或復熱即可食用者 沙門氏菌 陰性
腸炎弧菌 陰性
6.其他即食食品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限量
6.1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經復水或沖調即可食用之食品
6.2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即食食品,以常溫或熱藏保存者
6.3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即食食品,以冷藏或低溫保存者,包括:
-經復熱後即可食用之冷藏或低溫即食食 品(如:18℃鮮食) -冷藏甜點、醬料等
金黃色葡萄球菌 100 CFU/g(mL)
沙門氏菌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10 100 CFU/g(mL)
6.4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罐頭食品1 經保溫試驗(37℃,10天)檢查合格:沒有因微生物 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變形或pH值改變等情形。
7.液蛋類11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限量
7.1殺菌液蛋(冷藏或冷凍) 沙門氏菌 陰性
7.2未殺菌液蛋( 冷藏或冷凍) 總生菌數 106 CFU/g
備註:
1. 本附表中有關「採樣計畫」及「限量」之代號意義表示如下:
「n」:同一產品之採樣件數
「c」:允許檢測結果≧「m」並≦「M」之樣品件數
「m」: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
「M」:最大安全限量
2. 檢驗結果之判定,在 n 個樣品中,允許有≦c 個樣品之微生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M。
3. 「m=M」之情況下,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m 或 M。
  1.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針對罐頭食品及商業滅菌處理要求者。
  2. 本表所指之嬰兒食品,係指專門提供 12 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
  3. 阪崎腸桿菌項目之檢驗,僅適用於可提供 6 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
  4. 其他可提供 12 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包括穀物類輔助食品及以乳為基質成分之飲料及其製品。
  5. 指直接提供消費者食用之食品,不再經加熱或其他可有效消除或降低微生物含量之處理。
  6. 同時含有「生鮮即食水產品」、「生鮮即食蔬果」、「未全熟蛋」兩種以上之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從嚴合併適用混和生食種類規範之微生物項目。
  7. 大腸桿菌如「陰性」,得不用加驗大腸桿菌 O157:H7。
  8. 濃糖果漿(含還原果汁或天然果汁 50%以上,並添加糖,總可溶性固形物在50°Brix 以上,供稀釋後飲用者)不適用。
  9. 「加熱煮熟」係指產品加熱之條件足可確保產品能供即食。
  10. 屬「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者,無須檢測李斯特菌。所稱「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pH 值低於 4.4; (2)水活性低於 0.92;
    (3) 同時符合 pH 低於 5.0 和水活性低於 0.94 的產品;
    (4) 添加可抑制李斯特菌生長之抑制劑(inhibitors),且可提出相關科學證據。
    糖、蜂蜜、糖果類(含可可及巧克力)及食鹽等產品,且符合上開條件之一者,無須檢測李斯特菌。
  11. 供為液蛋之原料蛋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其蛋殼應完整無裂痕
    (2) 蛋殼受損但蛋殼膜仍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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