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技師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Q&A

食品衛生安全| 重要修正(109/10/5修訂)
  1. 現場調製飲料原先只需要標示全糖之添加量;
    修正為包含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即總糖量

  2. 咖啡品名之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可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

  3. 果汁飲料品名規定
    1. 果蔬汁含量須達 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 果蔬汁含量為 0.1%至 9.9%者應標示為「○○果蔬飲料」
    3. 未含果蔬汁者則應標 示為「○○風味飲料」
補充說明
  1. 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
    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

  2. 「檸檬汁」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度較高之水果,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依約定俗成 之原則,品名得為「檸檬汁」。

  3. 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示為台灣嗎?
    答: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Q&A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問答集

Q1.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所稱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是指那些業者?

Q2.中西式餐廳(複合式餐廳)或連鎖餐廳以供餐為主,飲料雖非主要供應項目,但也提供飲料單點是否也需依本規定標示?

Q3.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之標示為實際值或最高值擇一標示即可?

Q4.有關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係指該杯飲料(含食材)的所有糖量及熱量?可以直接標示「總糖量○○公克,總熱量○○大卡」嗎?

Q5.如果現場調製飲料有半糖、全糖之分別,只須標示全糖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另,如有大中小杯之分,需要依各容量標示?還是僅需標示最大杯之數值?

Q6.衛生單位抽檢結果判定標示符合性之標準為何?

Q7.以茶精調製的茶飲料須標示○○風味飲料,如果混合茶葉及茶菁調製的要如何標示?

Q8.咖啡因含量受咖啡品種、季節、沖調方式等影響,難以正確標示?

Q9.義式咖啡都是混豆,是否可以在店內立牌或菜單上表示產地及混豆依比例由高至低標示即可?

Q10.啡因含量得以紅黃綠符號或圖樣標示,有無圖樣大小之規定?

Q11.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示為台灣嗎?

Q12.果蔬汁含量僅 5%者,不能標示為果蔬汁,應如何標示?

Q13.檸檬因酸度高,調製一般消費者可接受之口味,其檸檬汁的含量無法達 10%,而檸檬汁是消費者熟知之果蔬汁是否品名仍可為檸檬汁?

Q14.如何計算果蔬汁含量?

Q15.同時有茶葉及果汁之飲料,例如檸檬紅茶,應屬於茶飲或蔬果汁,該如何標示?

Q16.本公司為連鎖速食業者有販售現場調製飲料,也有將完整包裝飲料倒入本公司杯子後提供予消費者之非現場調製飲料,此類產品也要依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嗎?

Q17.本公司屬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門市販售之飲料,皆為從中央工廠生產之大包裝飲料,在販售現場進行分裝至杯中再封膜,現場無進行添加糖的動作。請問本公司於門市販售之飲料還需標示糖添加量與熱量嗎?

Q18.消費者常會依自己的需求增減配料,這種客製化之飲料該如何標示?

Q19.請問規定第六點所提「菜單」之標示方式,是否能說明何為「菜單」?

Q10.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其罰則為何?

附 表

規定 說明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二、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三、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連鎖業者之定義。
四、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 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 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六、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標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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