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記帳士考試試題

租稅申報實務


申論題

擬答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高,主要考點在於薪資所得扣除成本費用之最新規定及股利所得稅二擇一之計算過程,另結合財產交易損失之盈虧互抵、舊制重購退稅及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涵蓋面廣且未曾有類似之考古題,解題需耗費較多時間且得分不易。
  1. 薪資所得:
    若採核實減除費用,各項費用減除上限=500萬×3%=15萬
    可減除之費用合計:15萬+15萬+5萬=35萬
    因大於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採核實減除較有利
    故薪資所得=500萬-35萬=465萬
  2. 106/8/1出售A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
    600萬-570萬=30萬(得後抵3年)
  3. 108/10/5出售自用住宅B房屋,並於108/12/18購入自用住宅C房屋,因屬2年內重購且重購房屋金額1,400萬已大於出售B房屋金額1,200萬,符合舊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要件,故選擇出售B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不扣除106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適用重購扣抵之優惠而實質免稅。
  4. 出售A、B房屋之坐落基地之所得屬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5. 108/5/15出售D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係105年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
    交易損失=1,300萬-1,100萬=200萬
    雖無應納稅額,仍應於108/5/16至108/6/14申報房地合一稅,該筆損失得適用3年之盈虧互抵。
  6. 基本生活費差額:
    17.5萬-8.8萬-12萬=-3.3萬<0→0
  7. 股利及盈餘之課稅方式:
    1. 若採合併計稅:
      可抵減稅額=130萬×8.5%=110,500>8萬→8萬
      所得淨額=465萬+130萬-8.8萬-12萬=574.2萬
      應納稅額=[(574.2萬×40%)-829,600]-8萬=1,387,200
    2. 若採分開計稅:
      所得淨額=465萬-8.8萬-12萬=444.2萬
      應納稅額=[(444.2萬×40%)-829,600]+(130萬×28%)=1,311,200
    3. 綜上,採分開計稅較有利。
  8. 108年度綜所稅之應納稅額為1,311,200元,應於109年5月申報。
擬答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適中,第(一)題針對零稅率與免稅之比較及稽徵程序等基本規定出題,應不難拿分。第(二)題共有6項計算題,需判斷是否適用零稅率或免稅規定,除第3題較冷門外,其餘計算題應屬容易,惟金額是否含稅並未註明,是本題較困難之處。
  1. 有關零稅率與免稅對營業稅額之影響,比較如下表:
    差異項目零稅率免稅
    是否課稅應稅,稅率為0免稅
    進項稅額可扣抵不可扣抵
    申請退稅不可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2月為1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2. 因題意未明但依部份資訊判斷,本題之銷貨與進貨金額皆假設為不含稅較合理:
    1. 因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應退稅額=5萬×5%=2,500(元)
    2. 銷項稅額=30萬×5%=15,000(元)
      應納稅額=15,000-(20萬×5%)=5,000(元)
    3. 因適用免稅,無銷項稅額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及退還,故無應納或應退營業稅。
    4. 因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應退稅額=7萬×5%=3,500(元)
    5. 銷項稅額=50萬×5%=25,000(元)
      應納稅額=25,000-12,500=12,500(元)
    6. 銷項稅額=400萬×5%=20萬(元)
      溢付稅額=(22萬+6.5萬)-20萬=8.5萬
      退稅上限=150萬×5%=7.5萬
      應退稅額:8.5萬>7.5萬→7.5萬(元)
擬答
【解題關鍵】
本題難度適中,第(一)題係變更會計年度之主要重點,熟稔之考生不難掌握。第(二)題係熱門考古題,雖然計算較為複雜,但只要耐心應答,應可完全取分。
  1. 甲公司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09/1/31前),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營所稅申報。因所得期間未滿1年,應先將該段期間之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依規定計算全年度稅額,再按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其營所稅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10萬×12/6=20萬
    營所稅=20萬×19%×6/12=19,000(元)
    1. 全部應納稅額=(1,600萬+300萬+500萬+600萬)×20%=600萬
      國內所得(含大陸)之應納稅額=(1,600萬+600萬)×20%=440萬
      台灣所得之應納稅額=1,600萬×20%=320萬
    2. 因加計國外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
      =600萬-440萬
      =160萬
      已納國外所得稅=60萬+150萬=210萬
      國外所得可扣抵稅額:min(160萬;210萬)=160萬
    3. 因加計大陸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
      =440萬-320萬
      =120萬
      已納大陸所得稅=100萬
      大陸所得可扣抵稅額:min(120萬;100萬)=100萬
    4. 綜上,因加計國外所得之增加稅額扣抵上限為160萬元;
      另營所稅為340萬元,計算如下:
      營所稅=600萬-160萬-100萬=340萬
擬答
【解題關鍵】
本題稍有難度,第(一)題主要考點為課稅所得與財會所得之差異及房地合一稅,屬容易出題之題型,但因有題意不清之瑕疵,應先設定假設以排除爭議。第(二)題有關未分配盈餘之其他減項與漏稅罰較偏冷門,考生容易忽略而不易作答。
  1. 因題意未明,假設出售105年購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500萬尚未扣除土增稅30萬。
    1. 課稅所得=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20萬)+(500萬-420萬)
      營所稅=1,100萬×20%=220萬
    2. 稅前財會所得=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500萬-30萬)=1,470萬
      未分配盈餘=[(1,470萬-220萬-200萬)×(1-10%)]-500萬=445萬(元)
      加徵稅額=445萬×5%=222,500(元)
    3. 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應於110年5月併同109年度營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1. 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擬再列舉其中兩款規定如下:
      1.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2.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2. 未分配盈餘之漏稅罰規定如下:
      1. 營利事業已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2. 營利事業未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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