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普考衛生行政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申論題

擬答
  1. 肉毒桿菌(Clostridium botulinum)之特性:
    肉毒桿菌為厭氧 G(+)之孢子形菌,菌體周邊有鞭毛,生長過程中有自溶現象而產生外毒素。其適合生長在無氧的狀態下,耐酸,一般都生存在 pH>4.6,故不受胃酸及胃蛋白脢影響,但肉毒桿菌不耐高溫,其毒素加熱 85°C以上 10 分鐘便可破壞。而肉毒桿菌毒素可分為 A、B、C、E、F、G 等七型,造成人類食品中毒常見為 A、B、E 三型毒素。
  2. 傳染方式: 肉毒桿菌中毒通常分為三型
    1. 食物型肉毒桿菌中毒(Food botulism)
      食物型肉毒桿菌中毒是因為在製造罐頭時殺菌不完全或烹飪不充分,在厭氧的情形下,肉毒桿菌的孢子會在裡面發芽繁殖進而產生毒素,而引起食物型肉毒桿菌中毒,大部份以家庭式醃製蔬菜、水果、魚、肉類、香腸為主。
    2. 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Wound botulism)
      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是因為像有四肢外傷、裂傷、嚴重壓傷或擦傷時,傷口照顧不好,二度遭受肉毒桿菌感染所造成,還有長期濫用海洛因者也會增加罹患創傷型肉毒桿菌中毒的機率。
    3. 嬰兒型肉毒桿菌中毒(Infant botulism)
      嬰兒型肉毒桿菌中毒是因為一歲以下的嬰兒免疫 系統尚未健全,腸道菌叢未發展完全,若不小心攝取到含肉毒桿菌的孢子,當吃進去之後,肉毒桿菌會在腸內 繁殖並產生毒素,例如蜂蜜可能含肉毒桿菌的芽胞,而成感染源,所以一歲以下嬰兒最好避免餵食蜂蜜。
  3. 中毒症狀:
    肉毒桿菌中毒以神經麻痺為特徵,主要減少運動神經和自主神經活動及產生麻痺,經常由腦神經開始會有視覺模糊、吞嚥困難、眼瞼下垂、說話不清楚、複視、發音困難、口乾、喉嚨痛、四肢麻痺、嚴重會使呼吸性肌肉麻痺而導致呼吸衰竭進而死亡,患者一般若無併發性感染時不會有發燒現象,胃腸道症狀較輕微,可能會有噁心、早期有腹瀉而晚期會發生便秘等情形,若給予良好的呼吸支持療法和早期使用抗毒素治療,死亡可能低於15%,然而復原慢可能須要十幾天到幾個月的時間。
擬答
  1. 人類的工業活動排放之重金屬,例如汞,排放至水體環境後,污染水生環境,經由食物鏈循環,於大型魚類累積高濃度之甲基汞。甲基汞具生物累積性 ( Bioaccumulation ),像旗魚、鮪魚、油魚這類體型較大的魚吃進受汙染的小魚,使得甲基汞持續累積,經過不斷向上延展的食物鏈,達到對人體構成傷害的程度。
    汞是一種普遍存在環境中的元素,來自環境和人類活動中,汞以三種形態存在,分別為元素汞、有機汞、無機汞,在特定條件下,不同形態的汞可以互相轉化,微生物 ( 尤其是水生系統的微生物 ) 可把無機汞轉化為甲基汞 ( Methylmercury )。
    甲基汞會在食物鏈中累積,而食用魚類是主要的健康風險之一,根據國際癌症研究中心 (The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 ) 及美國環境保護署將甲基汞化合物分類為可能 ( possible ) 為人類致癌物。
    甲基汞的毒性對胎兒、嬰兒和兒童來說,對健康的主要影響是導致神經發育受損。孕婦攝食含甲基汞的魚類和水產,甲基汞可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並在胎兒的腦部和其他組織積聚,影響腦部發育。研究發現曾從子宮攝入甲基汞的兒童,認知思維能力、記憶力、專注力、語言能力、小肌肉活動能力和視覺空間能力均會受影響。
    成人攝入過量甲基汞可能會造成行為失常、顫抖、視力改變、失去聽覺、喪失肌肉協調性及感覺障礙、失憶和智力受損。
  2. 預防方法:①從源頭管理,限制重金屬污染水源。④避免吃大型魚類。
    1. 孕婦及育齡婦女魚類攝食量建議
      1. 每週宜至少均衡攝食 7-9 份 (245-315公克) 的各種魚類。
      2. 避免攝食鯊魚、旗魚、鮪魚及油魚。如攝食,每週以攝食不超過 2 份 (70公克) 之旗魚、鮪魚及油魚,或每週攝食不超過 1 份 (35公克)之鯊魚為宜。
    2. 1-6 歲兒童魚類攝食量建議
      1. 1-3 歲兒童,每週宜至少均衡攝食 2 份 (70公克) 的各種魚類。
      2. 4-6 歲兒童,每週宜至少均衡攝食 3 份 (105公克) 的各種魚類。
      3. 避免攝食鯊魚、旗魚、鮪魚油魚。如攝食,每個月以攝食不超過 1 份 (35公克) 為宜。
擬答
  1. 飲用水水質檢驗
    包括自來水、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飲用水之水質檢驗,分下列標準:
    1. 細菌性標準:如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
    2. 物理性標準:如臭度、濁度、色度。
    3. 化學性標準:如影響健康物質、可能影響健康物質、影響適飲性物質、有效餘氯、pH值等。
    分別檢驗各類物質之含量,以瞭解飲用水之水質狀況。
  2. 飲用水水質標準
    1. 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大腸桿菌群
      (Coliform Group)
      六(多管發酵法)MPN/一○○毫升
       六(濾膜法)CFU/一○○毫升
      總菌落數
      (Total Bacterial Count)
      一○○CFU/毫升
    2. 物理性標準: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Odour)初嗅數
      (Turbidity)NTU
      (Colour)鉑鈷單位
    3.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砷(Arsenic)○‧○一毫克/公升
      鉛(Lead)○‧○五
      但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為○‧○一
      毫克/公升
      硒(Selenium)○‧○一毫克/公升
      鉻(總鉻)(Total Chromium)○‧○五毫克/公升
      鎘(Cadmium)○‧○○五毫克/公升
      鋇(Barium)二‧○毫克/公升
      銻(Antimony)○‧○一毫克/公升
      鎳(Nickel)○‧一毫克/公升
      汞(Mercury)○‧○○二毫克/公升
擬答
    1.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例如有機汞、戴奧辛。
    2.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例如:雙酚A、PBDE。
    3.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例如:氫氟酸、HCN。
    4.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例如:塑膠微粒、$PM_{2.5}$。
    1. 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2. 既有化學物質: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之化學物質。
    3. 新化學物質: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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