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公職護理師考古題

公共衛生政策


申論題

擬答
  1. 依政策循環(cyclic pattern)的觀點,制定公共衛生政策過程應該包括公共衛生問題認定、政策方案設計、各政策方案評估、做出方案選擇、政策執行、政策評值等六個階段。這6個階段相互循環,沒有特定的開始也沒有結束的階段,政策是不斷循環產出。
  2. 據此,公職護理師在參與政策制定過程中應具備的專業能力應至少包括:
    1. 流行病學研究與統計能力,以認定公共衛生問題以及政策評值等
    2. 健康促進相關知識與能力,以設計政策方案並且較能順利執行政策
    3. 健康經濟研究與公共衛生倫理能力,以在有限資源內能評估各政策方案並做出符合倫理思路的選擇
    以上其實都屬於公共衛生專業能力範圍。
擬答
  1. 麻疹的傳染途徑及類別:
    1. 麻疹是一種急性、高傳染性的病毒性疾病,可經由空氣、飛沫傳播或是直接與病人的鼻腔或咽喉分泌物接觸而感染,在出疹的前後四天內是具有傳染力的,所以建議在麻疹的檢驗報告尚未出來前或在出疹前後4天內,病患要採隔離措施,以避免傳染給沒有免疫力的人。
    2. 屬第2類傳染病。
  2. 符合麻疹的通報條件及通報時間:
    1. 醫院診療系統於就診病患符合特定症狀及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等條件時,適時提醒醫師或感控該個案符合通報條件,須依法通報。
    2. 如醫師診斷懷疑為麻疹或院內已採集相關檢體,進行麻疹等法定傳染病檢驗時,應即時通知感控進行通報作業;另院方自行檢驗或送驗結果為麻疹陽性時,應立即通知醫師或感控,避免於個案回診看報告時才進行通報,延誤防疫時效。通報時間為24小時內。
  3. 群聚(cluster)事件的定義:
    群聚(cluster)事件的定義為發生傳染病有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由於麻疹的傳染力非常強,且可透過空氣傳播,在已經達成消除或發生率很低的國家(國內感染個案發生率低於百萬分之一),為了維持消除成果,持續阻斷地方性麻疹病毒的流行散播,當有1 例通報個案經實驗室檢驗確診為麻疹病例時,即應視為疑似有群聚事件發生,而當發生2 名(含)以上麻疹確定病例,且經疫調發現病例間有人、時、地之流行病學關聯性,或經病毒基因序列分析證明具有關聯性,可判定為群聚感染事件。
  4. 當群聚事件發生後,應有之處置為:
    1. 機構部份:學校、軍營、醫院、機場與航空公司、大型公司團體及長期照顧等人口密集機構為容易發生群聚感染的高傳染及高傳播場所,由於機構內人數多,且工作或生活環境較為擁擠且密切接觸,極容易造成病毒快速傳播,當出現個案或群聚時,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疑似個案之監測,且每日回報衛生局/所,並確認是否採取及落實各項必要之防治措施。醫院部份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對於急診檢傷與疑似感染的門診病人應有詢問並記錄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之機制。
      2. 請醫療機構依據「醫療照護人員預防接種建議」,訂定MMR疫苗接種計畫,並以具體行動針對不具有麻疹抗體陽性檢測報告之人員,推動接種MMR疫苗;其中可以小兒科、婦產科、急診、感染科所有工作人員以及全院新進員工為優先接種對象,以降低醫療院所人員感染麻疹的風險。
      3.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若出現急性呼吸道症狀、發燒或出疹,應主動通報單位主管,並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及接受所需之醫療協助。
      4. 於門診、急診區域與醫院入口張貼明顯告示,提醒就醫民眾主動告知醫師個人病史、職業、相關旅遊史及最近周遭是否有被診斷疑似為麻疹之親友等資訊;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請佩戴口罩候診,機構可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
      5. 門、急診區域應有病人分流看診機制,在門、急診規劃具負壓或通風良好的診間與檢查室,以作為分流看診區域;候診室應維持通風良好,並妥善安排病人就診動線,提供需進行評估、診療或採檢之用。
    2. 社區部份:確定感染民眾行徑過的路段、2小時內都可能殘留麻疹病毒,政府與健康照護人員應提醒曾出沒相關場所的民眾,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若已有麻疹類似症狀,也應先聯繫衛生單位,切勿自行就醫,以免造成第二波傳播可能性。提醒曾出入相關場所民眾,請自主健康管理18天;如有發燒、鼻炎、結膜炎、咳嗽、紅疹等疑似症狀,請儘速與衛生單位聯繫,由其安排戴口罩就醫並告知接觸史,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擬答
  1. MPOWER內容概述如下:
    1. 監測菸草使用及預防政策(M),包括成人每日吸菸率(Adult daily smoking prevalence)與監測系統(Monitoring):此指標檢視各國是否具備成人或青少年菸害防制與健康相關監測系統,及該系統的特性是否兼具近期性(recent):2007年以後新調查、代表性(representative):具人口抽樣代表性、及定期性(periodic):至少每5年進行調查。
    2. 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害(P),此指標檢視各國是否立法規範8大類公共場所禁菸,8大場所分別為醫療機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大專校院、政府機關、室內工作場所、餐廳、夜店/酒吧及大眾運輸等。
    3. 提供戒菸服務(O)檢視各國是否提供戒菸服務及治療(包括尼古丁替代療法、其他戒菸服務、治療或諮詢補助及全國性免費戒菸專線等)。
    4. 警示菸品危害(W),包括以下兩部份:
      1. 菸品警示圖文(Warning labels),檢視各國菸盒「警示圖文」是否符合以下規定:警示圖文是否由政府規範、警示圖文於菸盒前後的面積是否由政府規範、警示圖文是否要求標示於所有大小包裝上、警示圖文是否陳述菸品使用造成的特定健康危害、菸品包裝上的警示圖文是否要求清楚醒目沒有被遮蔽、警示圖文是否有輪替或更換的圖文組、警示圖文是否以該國通用的主體語言標示、警示圖文是否除了了文字還有圖像。
      2. 反菸媒體宣導(Anti-tobacco mass media campaigns),檢視是否符合以下規定:是否為政府全面性菸害防制計畫的一部分、是否運用媒體規劃和策略,於各類媒體通道播放、宣導前是否透過研究瞭解特定的宣導對象、宣導材料是否經過前測以確實和宣導主題相吻合、是否對宣導過程進行成效評鑑、是否對宣導的結果加以評鑑、是否與新聞媒體合作以提高宣導內容的新聞可見度、是否在全國性的電視和廣播上播放。
    5. 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E),檢視各國政府是否對於菸商之菸品廣告及促銷管道,予以立法並落實禁令;廣告及促銷管道包含:4種直接管道(全國電視/廣播、雜誌/報紙、看板/室外廣告、銷售點)及6種間接管道(免費發送菸品、折扣促銷、一般商品使用菸品品牌、菸品使用一般商品品牌、菸品品牌出現在電視或電影、贊助活動等)。
    6. 提高菸稅(R),檢視菸稅占暢銷菸品售價的比例。稅捐評估包括貨物稅、加值稅、關稅及其他課徵稅;菸稅計算僅考慮暢銷菸品零售價。
  2. 我國目前推動情形依上述六點說明:
    1. 監測菸草使用和預防政策:
      自民國2004年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理18歲以上成人吸菸行為之電話訪問調查,每年約完訪16,000案以上。為有效控制菸害問題,我國自86年起開始實施菸害防制法,訂定禁菸場所、菸業與販賣者管理、戒菸、教育、廣告等規範,至91年菸酒稅法實施,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始有經費「專款專用」挹注菸害防制工作推動。並於94年與民間反菸團體的努力下由總統完成批准「菸草控制綱要公約(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簡稱FCTC)」,依循該公約精神,循序推動各項防制措施,於96年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於98年施行),重大措施包括調高菸捐20元、擴大禁菸範圍、增加菸品標示警示圖文、規範菸品陳列展示、限制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以及申報菸品成分和毒性資料,同時善用菸捐推動各項健康措施,這是臺灣菸害防制法的重大變革,與世界同步,也是立法管制菸害之重要里程碑。
    2. 保護人們免受菸草菸霧危害:
      2009年台灣全面施行的「菸害防制法」新制規定,「絕大多數的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違規吸菸者,可處新台幣2,000-10,000元罰鍰,場所負責人未張貼明顯禁菸標示或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可處新台幣10,000-50,000元罰鍰,包括外籍人士。
    3. 提供戒菸幫助:
      國民健康署於101年3月推出「二代戒菸服務」,由門診戒菸,擴大至住院、急診及社區藥局都可提供戒菸服務,並結合戒菸衛教師,提供專業的諮詢與支持,大幅提高吸菸民眾戒菸的便利性。戒菸藥品比照健保收費,每次只須付20%的藥品部分負擔,依105年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人每年戒菸藥品部分負擔不到500元,吸菸者一年可省3.6萬;且原住民、低收入戶、山地暨離島地區藥費全免。資料顯示,106年1月至3月戒菸服務量達15萬8,045人次,較去年同期之13萬570人次成長21%,戒菸服務補助金額超過1.6億。
    4. 警示菸草危害:
      依菸害防制法第六條「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菸害防制法第九條即為「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的規定。法條全文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2. 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3. 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4. 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5. 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6. 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7. 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8. 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6. 提高菸稅:
      臺灣目前同時有菸捐與菸稅,菸捐依菸害防制法,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於2009年調高菸捐20元;菸稅依菸酒稅法,主管機關是財政部,2017年5月中修正「菸酒稅法」,一包菸漲20元菸稅。
擬答
  1. 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的七個行動領域為
    1. 失智症為公共衛生之優先要務:
      透過全面的多部會途徑發展協調失智症照護之政策、立法、規劃、架構及整合方案,將有助各國因應國情提升大眾對失智症之認識,及滿足患者各種複雜的需求。此種作法才符合涵蓋全民健康原則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準則;
    2. 對失智症之認識及友善態度:
      提昇公眾意識,增進失智症之社會接受度及認識,建立對失智症友善之社會環境,可讓失智症患者參與社區活動;並由其社會參與的增加,充分體現失智症患者的自主;
    3. 降低罹患失智症風險:
      藉由增進醫療及社會照護專業人員之能力,為大眾提供多部門、有實證基礎、考量性別及文化差異的介入措施,以教育大眾主動處理失智症與其他非傳染疾病所共有的可改變危險因子,便可降低失智症病發風險或延緩病情進展;
    4. 失智症的診斷、治療、照護及支持:
      要滿足失智症患者需求和選擇,並尊重其從確診至臨終過程中的自主性,必須提供整合的、以人為本、符合不同文化、以社區為基礎的醫療照護、社會心理照護、長期照護與支持,並在適當時候採納家屬與照顧者的意見;
    5. 協助失智症照顧者:
      建立並落實多部門照護與對照顧者的支援和服務,除了可以滿足其需求,並可避免損及照顧者的身體、心理和社會健康;
    6. 失智症資訊系統:
      有系統地監測與評估醫療與社會照護體系的使用狀況,能為政策的擬定與服務的提供最佳實證。同時,從罹病至臨終的失智病程中,降低罹病風險可提供失智症患者更佳預防措施,及方便與協調的服務:成功執行符合優先研究項目及具社會與科技創新的研究,能有效促進失智症之預防、診斷、治療和照護等之進展;
    7. 失智症之研究與創新:
      成功執行符合優先研究項目及具社會與科技創新的研究,能有效促進失智症之預防、診斷、治療和照護等之進展。
  2. 衛福部於2017年12月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
    依照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的七大行動領域分別訂定2018年與2025年的行動目標,由衛福部結合行政院8部會共同推動,執行期間為2018年至2025年。此外,為充實失智症支持與照護網絡,衛福部指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失智症個案認知促進、緩和失能及家庭照顧者訓練課程等服務項目,截至今年8月已布建338個據點。此外,「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疑似失智個案儘速就醫確診、提供家屬照顧諮詢、協調、轉介及追蹤生活照顧與醫療照護服務,培訓失智照護人員,以及辦理社區失智識能的公共教育等,截至今年8月已布建73個共照中心。另,失智且失能者還可在衛福部所屬醫院、榮家體系、護理之家及老福機構安置,全台計有57家提供失智服務,共設置2,065個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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