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衛生倫理的觀點,「可證成情境」(justificatory conditions)作「促進公共衛生」得以凌駕於「個人自由或正義」的依據有以下五點:
- 有效性(effectiveness):
必須顯示侵犯某道德原則必須確實能達到保護公共衛生之目的; - 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必須顯示可能的公共衛生利益大於一般道德考量之侵犯 - 必要性(necessity):
政策倡導者必須稟持善意(good faith),提供支持性證據證明其強制手段有必要性。 - 最小侵害(least infringement):
當政策的執行必須侵害個人自主性,政府必須要採取最小的侵害手段。 - 公共證成(public justification):
若公共權責機關認為政策的執行會侵害上述道德原則,便負有向大眾解釋和證成背後的理由,特別是那些會受影響的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