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高考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學


申論題

擬答
根據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的「健康之社會決定因素委員會報告」指出,健康不平等的現象是因為在全球和國家範圍內全力、收入、貨品和服務的分配不均,以及隨之造成的日常生活中明顯不平等現象,例如在取得健康照護、就讀與受教育、工作和休閒環境、住所、社區、或城鎮,以及在享受精彩生活的機會上,都存在不平等的現象。因此,委員會提出三個建議,亦可解釋為是依社會致病因素與其社會致病路徑而提出:
  1. 改善日常環境:改善女童與婦女福利及兒童的出生環境,強力重視女童和男童的幼兒期成長和教育,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涵蓋所有人的保護政策,並為精彩的老年生活創造條件。民間社會、政府和全球性機構都應該採取政策爭取實現這些目標。
    行動原則為改善人們出生、成長、生活、工作及老年環境,重點包括起點公平、健康取決於衛生環境、公正就業與合宜工作、全生命週期的社會保障與全民醫療保健。
  2. 處理權利、金錢和資源分配不公現象:為解決健康不平等及日常生活環境不平等問題,有必要處理組織方式上的不平等現象,例如兩性不平等現象。這需要有勤勉盡職、富有能力並有足夠資金的強大公立部門。要做到這一點,僅加強政府執行還不夠,還需促進良好管理,給予民間團體合法地位、空間和支持,私人部門認真負責,社會各階層就公眾利益達成共識,並再度重視集體行動的價值,在全球範圍內,基層社區和全球性機構都需要公平管理。
    行動原則為在全球、國家和地方各級改變造成這些日常生活環境的結構性因素,解決權力、金錢和資源分配不公正問題,重點包括在所有政策系統和規劃中實現健康平等、公平籌措資金、市場責任、兩性平等、提高政治地位-包容性和發言權與全球良好治理等面向。
  3. 衡量合理解問題及評估行動的作用:承認問題並確保在國家和全球範圍內衡量健康不公平度是至關重要的行動起點,在世界衛生組織的支持下,各國政府及各國際組織應建立國家和全球健康公平監督制度,常規性監督健康不平等問題及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並應評估政策和行動對健康公平的影響,為了能有足夠的組織空間和能力來有效處理健康不平等問題,需要為培訓決策者和健康照護人員進行投資,並需要提昇公眾對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的認識。另外,還需要在公共衛生研究中更為重視社會決定因素。
    行動原則為衡量問題,評估行動,擴大知識基礎,向員工講解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並提供公眾對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的認識。重點包括健康的決定因素:監督、研究和培訓、行動者、與用一個世代的時間來消弭健康差距是否可行。
擬答
  1. 公共衛生倫理學可以簡單被定義為一門「試圖運用道德哲學」的學說與原則,以協助公共衛生專家進行公共衛生相關研究與制定、執行衛生政策時,對於所可能遭遇的倫理難題與道德衝突做出適當的因應,以群體利益(common good)為中心。美國CDC (2014):「根據倫理原則,利益關係人的價值與信念,及科學及相關資訊,針對亟欲解決的公共衛生政策議題,進行系統性的釐清、界定優先順序,進而研擬出合適的對應措施。」Coleman等(2008):焦點著重在研擬、執行合適的健康政策,以監控並促進大眾的健康,核心概念是建構族群和群體利益。
  2. Childress et al. (2002)提出擬定政策或證成政策執行,會訴諸下列「一般道德考量」原則
    1. 產生利益;
    2. 避免、預防或去除傷害;
    3. 創造最佳風險-利益權衡,使利益大於傷害和其他成本;
    4. 落實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與程序正義:公平分配利益及風險,並確保公共參與,包含那些受影響的一方,實現程序正義;
    5. 尊重自主選擇與行動,包含行動自由;
    6. 保護隱私及機密資訊;
    7. 信守承諾與義務;
    8. 誠實真實地揭露資訊,確保資訊透明化;
    9. 建立及維持信任。
擬答
為因應醫療暴力究責與預防之相關規範,政府2014年修訂醫療法第24條與第106條,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第24條第2項之後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2. 第106條(相關罰則)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醫療暴力常見的行為態樣包括毆打他人、辱罵他人、毀損物品、恐嚇威脅,整體觀之,則可謂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因此,廣義來說,與醫療暴力相關的法律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78條重傷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5條恐嚇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項對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行為訂有罰則;或是「民法」與財物毀損相關或「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醫療人員職業內容之保障等
擬答
食安五環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1. 第一環「強化源頭控管」
    為達全面管理化學物質,阻絕環境污染物進入食品供應鏈,規劃設置專責毒物管理機構,進行整合跨部會化學物質的流向分析,從源頭控管有毒物質。
  2. 第二環「重建生產管理」
    重建從源頭做起的生產履歷,讓每一個生產階段都有清楚紀錄,且簡化現有認證標章,使標章標準與國際接軌。並推動食品業者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監測與檢驗、二級品管驗證及導入食品專業人員機制,擴大食品追溯追蹤,以達資訊公開透明。
  3. 第三環「加強市場查驗」(10倍查驗能力)
    增加現行政府的查驗頻率及強度;強化農漁畜產品用藥安全監測及抽驗;運用一級及三級品管機制,以及加強查驗高風險產品及擴大聯合稽查模式。
  4. 第四環「加重生產者、廠商責任」
    修改相關法規,包括: 嚴懲重罰、加重刑責,連帶責任、提高罰金,以及不當利得、沒入追回等規定,督促廠商做好自主管理。
  5. 第五環「全民監督食安」
    鼓勵、創造監督平臺,讓全民與消費者都能夠監督食品安全的詳細環節,同時提高檢舉獎金,加強監督黑心廠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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