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法第63條
-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從醫學倫理的角度評析
- 尊重自主原則:強調尊重病人的尊嚴與自主性,例如:不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保護病人的隱私及強調知情同意的重要性。
- 病人權利最重要的觀念是病人的生命為病人所有,病人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的安排,醫療提供者考慮在符合醫學倫理的原則,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是符合以病人為中心、安全第一的醫療行為,病人希望醫師把病治好、解除痛苦,醫師也要了解病人的需要,看病要仔細、說明要清楚,解說病情時要以病人及家屬聽的懂得方式,要詳細說明診斷及建議的治療方式,讓病人知道可有哪些選擇,不接受治療時會有什麼後果,並能充分尊重病人的選擇,醫師應該提供給病人的資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醫學上的問題、預定的治療選擇、預期的效果、可能的風險、有無其他變通的治療方式及其預期結果等,促進醫病有效之溝通,達到醫病關係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