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高考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申論題

擬答
繼去年我國世衛行動團於瑞士日內瓦世界衛生大會舉辦期間,同步召開「國際老人牙醫高峰論壇」,並簽署「Decla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ummit on Geriatric Dentistry for Taiwan’s Aging Society」宣言後,今年衛生福利部再次與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合作,於5月3日至4日假臺中金典酒店舉辦「2019全球口腔健康學術大會(2019 Global Oral Health Conference)」,並以「Total patient care」為主軸,除了與國際級專家學者探討全年齡層的口腔照護議題與未來展望之外,更可展現我國近年口腔醫療照護的優異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陳部長將在世界公共衛生協會聯盟出席代表的共同見證之下簽署「臺灣健康宣言(Taiwan Health Declaration)」,為臺灣的口腔醫療照護建立嶄新的扉頁。
  1. 宣言重點如下:
    1. 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協會於制定非傳染性疾病相關之預防與控制政策時,應利用「整體健康與口腔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之方法,並在健康影響評估中全面納入口腔健康的意義與益處。
    2. 將口腔健康篩檢、預防及促進等方案納入初級保健服務的規劃與實施,以確保所有民眾皆可得到公平及全面性的口腔健康。
    3. 將口腔健康納入健康促進服務及行動等各種環境中,如幼兒園、學校、職場、長期照顧機構、軍隊、以及監獄等。
    4. 將口腔健康與整體健康進行整合,專業教育、培訓與研究亦比照整合。
    5. 針對整體健康的立法行動上納入口腔健康,包含菸草控制、有害酒精使用、營養與肥胖控制、以及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 UHC)等。
    6. 針對不同年齡層中有關公共衛生教育、人才培訓、政策發展、行動以及評價等方面,皆明確強調口腔、全身及社會健康同等重要。
  2. 對民眾的健康權益影響
    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之基石」,口腔疾病和全身健康息息相關,如牙周病以及糖尿病具雙向關聯、口內牙齒數目與罹患失智症的風險成反比等,也因此口腔問題不應被視為局部小問題。而在臺灣邁入「高齡化社會」的同時,包含口腔照護等整合性照護更是迫在眉睫,因此未來政府在擬定整體健康促進相關政策時,口腔健康議題勢必納入考量。
擬答
中央健康保險署近日調查發現,部分醫院在為病患施作達文西手術時,除了向病人收取自費,同時又向健保署申報手術費用,明顯違反規定。健保署除已發函給相關院所自行清查,追扣費用,並重申健保給付規定,期盼醫界自律,依規定合理申報醫療費用。

健保署表示,雖然達文西手術已在泌尿科、一般外科、婦產科、耳鼻喉科、胸腔外科等科別用於臨床治療,惟經健保醫療科技評估(HTA),考量臨床醫療現況,目前已將最具安全及療效實證基礎之「達文西根治性前列腺切除術」開放,自106年1月起可以「79410B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併雙側骨盆腔淋巴切除術+28014C 腹腔鏡檢查」申報手術費用,並向病患收取健保給付的差額。至於其他科別的達文西手術尚不在健保給付範,現行達文西申報規定,當次執行達文西手術及所需之相關特材由保險對象全額自費,不得另向本保險申報費用,其他住院費用(包含診察費、病房費、檢查費、藥費、麻醉費等),屬健保給付,不得向民眾收取自費,故若屬達文西術式下完成之手術,不應向本署申報其他支付標準手術診療項目之醫療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1 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第 8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健保署表示,醫師以達文西手術取代腹腔鏡手術,向病人介紹達文西手術,其中以達文西根治性前列腺切除術及達文西手術切除子宮及子宮肌瘤較為常見,若民眾接受達文西自費手術,需在醫病良好溝通下,簽署自費同意書。

健保署強調,以往囿於查核人力限制,未必能抓到違規院所的不實申報,該署對於醫療院所惡意浮報、虛報、溢報的違規案件,已列為今年重點查核作業項目。利用大數據分析,精準鎖定、落實查核,此次案件的處理,期待各醫院院長能落實自清作業,能將總額回歸合理使用,讓醫院提供者都能得到合理工作給付。
擬答 《醫療法》

第59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第60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前,由以上的兩條法條都表明醫院可以指派醫師值班與照顧病人之義務,但未顧及人力的充足與否以及醫師的工作權益與工時過長之困境。
然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後,就有職災補償、不會發生跟院方經營理念不同突然被解僱、以及退休金等相關工作上之權益保障。
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後,正視受僱醫師的與醫院之間的契約和權利與義務關係,相關法條如下: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姐妹。
擬答
第四章 服務
  1. 公費畢業生服務年限與就讀學校所訂之修業年限相同,服務年數不包括訓練期間及服役期間。
    因延長修業年限或為取得醫事人員考試應試資格進修,向本部申請以延長服務年限方式,繼續受領公費者,其延長服務期間與繼續受領公費所延長之修業期間相同。
  2. 公費畢業生完成訓練後之服務,於分發服務後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但其服務所在地衛生局因業務需要事先報經本部同意者,得在縣市內調整之。
    公費畢業生服務期間,在原機構服務一年以上且經服務所在地衛生局同意者,得依第八點至第十三點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調整服務地區。
  3. 公費畢業生參加本部或其他機構所訂培育計畫,志願從事公共衛生工作,應報經本部同意,其從事公共衛生工作期間,得採計為服務年數。但最長以採計二年為限。
  4. 公費畢業生申請執業登記,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5. 公費畢業生於服務期間,應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規規定執業。除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服務期滿,應檢具相關服務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請本部核定,經本部審核完成服務者,發給服務期滿證明書,並發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2. 受撤銷或廢止醫事人員資格者,應即停止執業,並依規定,賠償在學期間享領之公費及政府補助養成學校之補助費,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其賠償金額,得依已服務年數按比例扣減之。
    3. 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喪失工作能力者,於報經本部核准後,得展緩或免除服務義務。
    4. 未經本部核准,不得選服志願役或志願留營。
    5. 不得以自費方式出國留學。以公費留學或經服務機構薦送出國進修者,須經服務機構核轉本部同意,並須向本部辦妥展緩服務及保證手續。其留學期間不予採計為服務年資;留學期滿返國後,仍須依本要點履行服務義務。留學期限屆滿,須以自費方式延長留學修業年限者,應報經服務機構核轉本部同意,始得為之;延長留學進修期間,不得逾二年。
    6. 申請大學其他醫學相關科系或在職訓練班進修者,須經服務機構核轉本部同意後,始得報考。經考試錄取須辦理展緩服務者,應報經本部同意,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就讀其他醫學相關科系畢業後,其尚未償還公費年資部分,可採原接受公費待遇科系應服務年資繼續服務,或轉換繼續進修之科系,按比例償還公費年資。
    7. 由服務機構事前報經本部同意者,得至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急、重症及流行病學等相關醫療專業訓練。訓練期間得採計為服務年資,訓練期滿後仍須回原服務機構服務。
    8. 支援其他醫療機構,應經服務機構同意,並核轉本部同意。支援時間,每週不得逾四個時段 (一時段以四小時計)。但原住民族地區間相互支援者,不在此限。超時支援者,其超時部分不予採計為服務年數。支援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9. 不得私自在外兼職或開業,違反者,其在外兼職或開業期間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10. 因違反法律受免職或停職處分致十年內無法繼續服務者,應賠償其在學期間所享領之公費及政府補助養成學校之補助費,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其賠償金額,得依已服務年數按比例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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