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階段: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基準者,即進行資格審查,含以下
1. 報名應繳資料
2.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3. 檢定及篩選等
◎ 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定考試地點參加
1.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2. 口試
3. 智力測驗
4. 面試及專長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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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 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
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 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 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 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民國100.01.01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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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線三星警員: 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
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 一線四星職務: 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
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 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 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
晉升派任。
4. 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 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
項目 |
標準說明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58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5公分(赤足)。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辨色力 |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者。 |
手指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手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下肢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
其他 |
1. 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3.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
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 考試地點:
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七考區,同時舉行。
■ 任用資格: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 訓練規定:
1. 三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2. 四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 限制轉調:
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行政警察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
消防警察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需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
交通警察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