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記帳士考試試題

租稅申報實務


申論題

擬答
  1. 《考題難易》:可認列捐贈金額,以及核定所得之計算,屬於基本計算題,所以一般考生可得10分,故第一小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之公式要熟記以及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之捐贈沒有金額之限制。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2第110頁課文;第264頁第六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36頁第53題雷同。
    • 詳考前關懷講座講義編第19頁第3題雷同。
    1. 可認列之捐贈總金額:
      1. 25%捐贈限額
        =[6,750萬-(5,700萬-750萬)]*25%/125%
        =360萬 < 750萬…….認列360萬
        超限
        =750萬-360萬
        =390萬

      2. 可認列之捐贈總金額
        =360萬+160萬+40萬
        =560

    2. 核定所得額:
      1. 申報所得額
        =6,750萬-5,700萬
        =1,050萬

      2. 核定所得額
        =1,050萬+390萬
        =1,440萬
  2.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考題難易》:題目主角為建設公司,可是本題建設公司只出售土地而不是出售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2.0版本,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而不是採合併計稅合併報繳,題目陷阱很深,一般考生不容易得分,故第二小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
    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1.0版本與2.0版本之區別;詳見所得稅法第24-5條。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2第40~41頁課文;第277頁第㈡ 小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29~32頁第47題雷同。
    • 詳考前關懷講座講義編第20頁第㈡ 題雷同。
    1. 本業所得應納稅額=0

    2. 房地交易應納稅額:
      A土地應納稅額
      =730萬*20%
      =146萬

      B土地應納稅額
      =440萬*45%
      =198萬

    3.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0+146萬+198萬
      =344萬
擬答
  1. 《考題難易》:計算題部分,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題目難度不大,一般考生可得10分,所以本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所得稅法第15條;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之計算。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3第152頁課文;第153頁第一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62頁第86題雷同。
    • 詳總複習班講義編號W1第1頁第1題雷同。
    • 詳考前關懷講座講義編第5頁第8題雷同。
    1. 綜合所得總額(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有利)=556.9萬
    2. 一般扣除額:=130.4萬
    3. 綜合所得淨額=378.6萬
    4. 應補(退)稅額=90.38萬
  2. 《考題難易》:計算題部分,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題目難度不大,一般考生可得10分,所以本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所得稅法第15條;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之計算。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3第152頁課文;第153頁第一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62頁第86題雷同。
    • 詳總複習班講義編號W1第1頁第1題雷同。
    • 詳考前關懷講座講義編第5頁第8題雷同。
    1. 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
      1. 所得稅法第17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2.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
      1.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得作為列舉扣除額。
      2.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擬答
《考題難易》
  • 本題屬於兼營營業稅,計算深度不難,但是題目有陷阱,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求到小數點第三位,與法條規定求到小數點第二位以後捨去不同,而且未交代小數點第三位以後怎麼辦?
  • 本次解題假設小數點第三位以後捨去;另外題目購買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另計,很多同學應該沒看到?所以一般考生可得15分以上,故本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
  • 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公式一定要熟背。
  • 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 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之計算公式要熟記。
  • 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法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4條。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1第294~295頁課文;第358頁第18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23~25頁第42題雷同。
  • 詳考前關懷講座講義編第23~24頁第24題雷同。
取得三聯式發票共3,200,000元,其中包括欲送禮的禮品費100,000 元及購置機器設備300,000元,進項稅額另計;到底購置機器設備300,000元是否包括在3,200,000元裡面,題意相當不清楚,以下解題分成包括在內與不包括在內解題:
  1. 購置機器設備300,000元未包括在三聯式發票3,200,000元內:
    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與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 銷項稅額
          =1,800,000*5%+(3,150,000/1.05)*5%+1,500,000*0-90,000*5%-30,000*5%
          =1,800,000*5%+3,000,000*5%+1,500,000*0-90,000*5%-30,000*5%
          =90,000+150,000+0-4,500-1,500
          =234,000
        2.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200,000/(1,200,000+1,800,000+3,000,000+1,500,000- 90,000-30,000)
          =1,200,000/7,380,000
          =0.162(題目未交代小數點後第三位怎樣,以下解題假設小數點第三位以後捨去)

      2. 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900,000*5%-1,500+69,000+(3,200,000-100,000)*5%+300,000*5%+(1,050,000/1.05)*5%]*(1-0.162)
        =[45,000-1,500+69,000+155,000+15,000+50,000] *(1-0.162)
        =332,500*0.838
        =278,635
    2. 當期銷項稅額及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
      1. 銷項稅額
        =1,800,000*5%+(3,150,000/1.05)*5%+1,500,000*0-90,000*5%- 30,000*5%
        =1,800,000*5%+3,000,000*5%+1,500,000*0-90,000*5%-30,000*5%
        =90,000+150,000+0-4,500-1,500
        =234,000
      2. 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
        =(1,000,000+200,000+180,000)*5%
        =1,380,000*5%
        =69,000
    3. 本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 234,000-278,635-3,500
        =-48,135………溢付營業稅額
      2. 得退稅限額
        =1,500,000*5%+300,000*5%
        =75,000+15,000
        =90,000>48,135
      3. 應退稅額=48,135
        本期累積留抵稅額=0
  2. 購置機器設備300,000元包括在三聯式發票3,200,000元內:
    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與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 銷項稅額
          =1,800,000*5%+(3,150,000/1.05)*5%+1,500,000*0
          -90,000*5%-30,000*5%
          =1,800,000*5%+3,000,000*5%+1,500,000*0
          -90,000*5%-30,000*5%
          =90,000+150,000+0-4,500-1,500
          =234,000
        2.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1,200,000/(1,200,000+1,800,000+3,000,000+1,500,000- 90,000-30,000)
          =1,200,000/7,380,000
          =0.162(題目未交代小數點後第三位怎樣,以下解題假設小數點第三位以後捨去)

      2. 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900,000*5%-1,500+69,000+(3,200,000-100,000)*5%
        +(1,050,000/1.05)*5%]*(1-0.162)
        =[45,000-1,500+69,000+155,000+50,000] *(1-0.162)
        =317,500*0.838
        =266,065
    2. 當期銷項稅額及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
      1. 銷項稅額
        =1,800,000*5%+(3,150,000/1.05)*5%+1,500,000*0-90,000*5%- 30,000*5%
        =1,800,000*5%+3,000,000*5%+1,500,000*0-90,000*5%-30,000*5%
        =90,000+150,000+0-4,500-1,500
        =234,000
      2. 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
        =(1,000,000+200,000+180,000)*5%
        =1,380,000*5%
        =69,000
    3. 本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 234,000-266,065-3,500=-35,565………溢付營業稅額
      2. 得退稅限額
        =1,500,000*5%+300,000*5%
        =75,000+15,000
        =90,000>35,565
      3. 應退稅額=35,565
        本期累積留抵稅額=0

擬答
《考題難易》:本題屬於記憶性考題,題目本身不難,但是內容較多,所以一般考生可得15分以上,故本題難易程度為★★★
《解題關鍵》
  •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 『符合哪些條件』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得分關鍵是將『符合哪些條件』最少要將境外低稅負與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寫出。
  • 『豁免條件』為破題關鍵,最少要寫出有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寫出來即可得高分。
《命中事實》
  • 詳正規班講義編號A02第178課文;第274頁第14題雷同。
  • 詳題庫班講義編號T1第40頁第60題雷同。
  1. 營利事業符合哪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 43-3 條。
    2. 條件: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2.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112年度為20%*70%=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3. 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4.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第一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2. 豁免情形: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適用上項規定:
    1. 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 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700萬元)。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3. 第一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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