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
    
    
      
        
        
        
          擬答
          
              -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 應納稅額
= 90萬-70萬-10萬
= 10萬 
                            -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
 
                            - 本題因逾期4天申報,未逾30日,應處滯報金1,200元:
滯報金
= 10萬×1%
= 1,000 < 1,200  1,200 
                            - 若逾30日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
滯報金
= 10萬×30%
= 30,000(元) 
                            - 留抵稅額
= 70萬+30萬-90萬
= 10萬 
                            - 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 
                  
                      - 房屋銷售價格
= 177,625,000×(600萬×1.05)/[(600萬×1.05)+ 1,400萬]
= 55,125,000
                        營業稅
= 55,125,000/1.05×0.05
= 2,625,000(元) 
                        - 銷項稅額
= 15萬+(945萬/1.05×0.05)
= 60萬 
                        - 得扣抵進項稅額
= (51萬-22,500-5萬)+21萬+[(400萬+80萬+72萬)×5%]
= 923,500 
                        - 溢付稅額
= 923,500+800-60萬
= 324,300
                            退稅上限
= (180萬×5%)+21萬
= 30萬
                            應退稅額:324,300 > 30萬  30萬(元)
                            留抵稅額
= 324,300-30萬
= 24,300(元)
                         
                  
               
          
        
       
       
        
        
        
          擬答
          
              -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丙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次日即8月24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
 
              - 16萬×12/8=24萬
24萬×20%×8/12=32,000(元) 
              - (210萬×9%)+6萬=249,000
249,000×12/8=373,500
373,500×20%×8/12=49,800(元) 
              - (15萬-12萬)/2=15,000(元)
                
 
          
        
       
      
        
        
        
          擬答
          
              
          
          
              
                  |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持有期間 | 房地課稅所得額 | 應如何申報納稅 | 
             | A土地 | 6年6個月 | 0 | 屬舊制,土地所得免稅,免申報 | 
             | B房地 | 5年5個月 | 1,900萬-1,100萬-400萬=400萬 | 適用110年修法前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併營所稅申報納稅 | 
             | C房地 | 4年8個月 | 1,800萬-1,200萬-200萬=400萬 | 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與營所稅分開計稅(適用稅率為35%) ,合併報繳 | 
             | D房地 | 1年8個月 | 1,500萬-1,300萬-150萬=50萬 | 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與營所稅分開計稅(適用稅率為45%) ,合併報繳 | 
            
            
            
                - E房地交易損失
                    因E房地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未滿2年,若有所得應適用45%之稅率。而本題E房地為損失,依規定應先抵減相同稅率(即D房地)之所得,再抵減不同稅率(即C房地)之所得。從而,E房地損失200萬先抵D房地所得50萬,再抵C房地所得150萬。
                    營所稅=[(400萬-150萬)×35%]+[(500萬+400萬)×20%]=267.5萬(元)
                    
 
            
          
        
       
      
        
        
        
          擬答
          
              - 所得總額:
                  
                      - 所得總額:
                          
                              - 薪資所得:
                                費用核實減除之上限=300萬×3%=9萬
                                核實減除之費用=5萬+9萬+9萬=23萬>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23萬
                                薪資所得=300萬-23萬=277萬 
                                - 上市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二擇一
 
                                - 免稅
 
                                - 課徵房地合一稅
 
                                - 分離課稅
 
                                - 退職所得:
第一段可減除金額=18萬×30=540萬
第二段可減除金額=36.2萬×30=1,086萬
退職所得=[(1,086萬-540萬)/2]+(1,200萬-1,086萬)=387萬 
                                - 因薪資所得與退職所得合計664萬元(277萬+387萬)
                                其適用稅率已達40%,因此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較有利
                                
 - 綜上,所得總額為664萬
 
                          
                         
                        - 基本生活費差費=19.2萬-88,000-12萬-20萬=-21.6萬 < 00
                        所得淨額=664萬-88,000-12萬-20萬=6,232,000
 
                        - 應補稅額
                        =[(6,232,000×40%)-829,600]+(300萬×28%)-30萬=2,203,200(元)
                         
                  
               
              -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之所得規定:
                
                    
                     | 所得類別 | 所得來源 | 說明 | 
                     | 營利所得 |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零售利潤 | 
                        
                            
                                -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萬元以下者,免稅。
 - 一般係以建議(參考)價格總額的6%計算營利所得。
 
                             
                         | 
                    
                     
                         | 執行業務所得 | 
                         因下層直銷商進貨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 | 
                         
                             
                                 - 若設置帳簿,可查帳認定。
 - 若未提示帳冊,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 
                        
                     | 其他所得 | 因本身進貨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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