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記帳士考試試題

租稅申報實務


申論題

擬答
    1.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1. 應納稅額
        = 90萬-70萬-10萬
        = 10萬
      2.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
      3. 本題因逾期4天申報,未逾30日,應處滯報金1,200元:
        滯報金
        = 10萬×1%
        = 1,000 < 1,200 1,200
      4. 若逾30日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
        滯報金
        = 10萬×30%
        = 30,000(元)
      5. 留抵稅額
        = 70萬+30萬-90萬
        = 10萬
      6. 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1. 房屋銷售價格
      = 177,625,000×(600萬×1.05)/[(600萬×1.05)+ 1,400萬]
      = 55,125,000

      營業稅
      = 55,125,000/1.05×0.05
      = 2,625,000(元)
    2. 銷項稅額
      = 15萬+(945萬/1.05×0.05)
      = 60萬
    3. 得扣抵進項稅額
      = (51萬-22,500-5萬)+21萬+[(400萬+80萬+72萬)×5%]
      = 923,500
    4. 溢付稅額
      = 923,500+800-60萬
      = 324,300

      退稅上限
      = (180萬×5%)+21萬
      = 30萬

      應退稅額:324,300 > 30萬 30萬(元)

      留抵稅額
      = 324,300-30萬
      = 24,300(元)
擬答
  1. 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丙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次日即8月24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
  2. 16萬×12/8=24萬
    24萬×20%×8/12=32,000(元)
  3. (210萬×9%)+6萬=249,000
    249,000×12/8=373,500
    373,500×20%×8/12=49,800(元)
  4. (15萬-12萬)/2=15,000(元)
擬答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持有期間房地課稅所得額應如何申報納稅
A土地6年6個月0屬舊制,土地所得免稅,免申報
B房地5年5個月1,900萬-1,100萬-400萬=400萬適用110年修法前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併營所稅申報納稅
C房地4年8個月1,800萬-1,200萬-200萬=400萬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與營所稅分開計稅(適用稅率為35%)
,合併報繳
D房地1年8個月1,500萬-1,300萬-150萬=50萬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
於111年5月與營所稅分開計稅(適用稅率為45%)
,合併報繳

  1. E房地交易損失 因E房地適用110年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未滿2年,若有所得應適用45%之稅率。而本題E房地為損失,依規定應先抵減相同稅率(即D房地)之所得,再抵減不同稅率(即C房地)之所得。從而,E房地損失200萬先抵D房地所得50萬,再抵C房地所得150萬。 營所稅=[(400萬-150萬)×35%]+[(500萬+400萬)×20%]=267.5萬(元)
擬答
  1. 所得總額:
    1. 所得總額:
      1. 薪資所得:
        費用核實減除之上限=300萬×3%=9萬
        核實減除之費用=5萬+9萬+9萬=23萬>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23萬
        薪資所得=300萬-23萬=277萬
      2. 上市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二擇一
      3. 免稅
      4. 課徵房地合一稅
      5. 分離課稅
      6. 退職所得:
        第一段可減除金額=18萬×30=540萬
        第二段可減除金額=36.2萬×30=1,086萬
        退職所得=[(1,086萬-540萬)/2]+(1,200萬-1,086萬)=387萬
      7. 因薪資所得與退職所得合計664萬元(277萬+387萬) 其適用稅率已達40%,因此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較有利
      8. 綜上,所得總額為664萬
    2. 基本生活費差費=19.2萬-88,000-12萬-20萬=-21.6萬 < 00 所得淨額=664萬-88,000-12萬-20萬=6,232,000
    3. 應補稅額
      =[(6,232,000×40%)-829,600]+(300萬×28%)-30萬=2,203,200(元)
  2.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之所得規定:
    所得類別所得來源說明
    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零售利潤
    1.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萬元以下者,免稅。
    2. 一般係以建議(參考)價格總額的6%計算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因下層直銷商進貨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
    1. 若設置帳簿,可查帳認定。
    2. 若未提示帳冊,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其他所得因本身進貨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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