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得否於乙調查程序中,提起行政救濟,說明如下
- 否定說
- 人民對於政府資訊並無實體的請求權基礎,行政機關可依據其法定職權認定,是否有公開提供給予人民之必要。因此拒絕人民之申請僅是告知人民該資訊不予公開,並無影響人民權益或發生任何法律上效果的事實行為,拒絕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行政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肯定說
基於民主原則中的國家行為公開透明原則,人民有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當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提出申請,遭到行政機關拒絕申請的回覆,該回覆為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資訊公開的具體事件,所為的拒絕決定,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成決定而影響人民請求資訊公開權利,屬於行政處分。 - 管見:本案某甲遭民眾檢舉其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醫師法,其請求閱覽卷宗,乃系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故其申請閱覽卷宗被拒,則該拒絕具有「規制力」,影響甲的權利及利益,為一行政處分,甲得提請救濟。
- 否定說
- 甲拒絕繳納罰鍰,乙應如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指國家基於公法規定課予人民金錢給付義務、或國家予人民間基於公法規定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而對該等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即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 執行方法主要為查封、拍賣、變賣(行政執行法第14條、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等參照),必要時得為拘提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參照)。
- 罰鍰處分於訴願程序中不停止執行
- 我國法制採「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例如:我國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本題甲係遭民眾檢舉其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醫師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乙進行調查,乙調查完竣後,認定甲確有違法情事,依法對之為罰鍰處分,甲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93條規定,該罰鍰處分於訴願程序中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