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題醫事人員考試規則應屬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制定此類法規命令時,尤應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茲分述如下:
- 按「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故若行政機關所制定之抽象規範,乃係本於法律「授權」所為,且「對外」對不特定人民發生規範效力者,即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 經查,本題中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之訂定,乃係考選部本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之授權所制定,此可參該規則第1條即有明文規定,又該考試規則之內容,對於有志報考醫事人員之不特定多數人民者,均影響渠等權利義務至為明確,故符合前開規定之法律「授權」與「對外」對不特定人民產生規範效力之特徵,即屬法規命令之性質無疑。
- 另按「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第154條及第1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之展現,故於制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尤應注意遵守。 - 次查,本題中之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已如前述,故於制定時,自須明列其授權之依據(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並於適當時期公告草案之全文與主要內容,表明任何人均得陳述與提供意見之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不得有牴觸上位規範或逾越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情形(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 考選部以A函退回甲申請免試之行為,實即以A函駁回甲之申請,A函為行政處分之性質,理由如下:
- 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若一行政行為具有
- 公權力行為、
- 行政機關之行為、
- 法效性、
- 外部性、
- 個別性及
- 單方性之六項要素時
- 經查,本題考選部為行政機關無疑,其居於高權主體地位並適用醫事人員考試規則此項公法法規而拒絕甲之申請,即屬公權力行為;又A函拒絕甲申請免試,自對甲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應考試權造成影響,且A函係對甲發出而非停留於機關之內部,對象亦係針對甲此一特定人為之,效力亦屬一次完結而非反覆發生,具法效性、外部性及個別性;此外,A函之拒絕甲免試之內容,亦係由考選部單方面所形成與決定,甲並無從置喙,亦具單方性。總此,A函具備前開規定之六大要素,即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 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若一行政行為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