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普考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申論題

擬答
  1. 控制生育(birth control)也稱為避孕,是避免懷孕的方式或是設備。而家庭計畫(family planning)即對生育子女的數量和時間做出計劃,其中也會包括取得及使用避孕設備或方式。控制生育以出生率下降為指標,而家庭計畫與生活品質相關連。
  2. 家庭計劃的好處大致有兩點:
    1. 家庭計劃是生殖健康基本的一環,因為家庭計劃生育可決定妊娠間隔。研究結果表明,家庭計劃對母親及其嬰兒的生命和健康有著直接影響。確保家庭獲得這些服務,可使產婦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兒童死亡率最多可降低20%。然而,特別是對窮人、邊緣化人口和年輕人來說,他們的資訊不足,享受不到家庭計畫的好處。
    2. 家庭計畫與家庭生活品質相關連,因為家庭,尤其是婦女可以決定生育子女數量和間隔時間,照顧子女同時也能兼顧自己或整個家庭之生活品質。
擬答
近年台灣發生的重大公衛倫理事件及其衝擊大致有以下四件:
  1. 米糠油事件
    1979年,彰化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製造米糠油的過程中,以PCBs作為熱媒,卻因多次加熱過程中導致熱媒管破裂,使多氯聯苯洩漏治所生產之食用油中,造成中部地區共兩千多名消費者中毒,其中又以台中縣大雅鄉的惠明盲校為最大宗,全校上百位師生幾乎無一倖免。中毒者除了皮膚、指甲、眼框都變黑,身體出現「氯痤瘡」的痘子以外,甚至生出「黑嬰兒」,顯示環境毒性物質不僅影響人類行為,也會影響至下一代的健康。倫理議題有二:
    1. 多氯聯苯於70年代已被歐美諸國禁用,台灣亦於1971年列為管制進口工業原料,食品業者卻能取得作為製造油品之用,業者心態可議,政府也難辭食品安全把關之疏失。
    2. 受害者因中毒所衍生之後續身體症狀,除了必須面對身體上的不適,社會大眾往往因對疾病的陌生和誤解,而持異樣的眼光看待他們,也因而讓他們承受疾病汙名化之痛苦。
  2. 核電安全
    台灣1971年於金山興建第一座核能電廠以後,陸續在1980年代計畫興建核四廠。核能發電雖而被視為相對高功率之發電方式,然而所產生具有輻射性之核廢料,目前尚無妥適之處理方式,也因而威脅工作者及居民之健康。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所導致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火災之輻射汙染事件,引起全球對於核電存廢之辯論,人類必須思考,雖然天災並非人類所能掌握,但發生事故時,後果是否為類所能承受?而近年隨著空氣汙染影響人類健康與壽命的實證研究越來越多,人類也在努力尋找可替代火力發電之乾淨能源,例如太陽能、天然氣、生質能源發電等,希望因應人類用電需求同時,也能減碳且減少空氣汙染。
  3. RCA桃園廠汙染事件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於1967年來台設廠,1992年關廠,1994年經立委舉發桃園廠因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處理不當,造成土地和地下水嚴重汙染。1998年王榮德教授進行兩年期調查結果指出,桃園廠下游52口井受汙染嚴重,皆超過飲用水標準之百倍至千倍。倫理議題有三:
    1. 1975年至1991年RCA桃園廠有8次勞動檢查違規,政府主管機關未能予以遏止並責令改善完妥,顯示相關權責單位未發揮把關督責之功能。
    2. RCA桃園廠GE轉賣給湯姆笙過程中就曾於合約中明訂「只買工廠,不買汙染」之情形,由此可知雙方在當時已知廠房土地汙染,惟於廠房內工作之作業員不知自己暴露於罹癌風險中。
    3. 此事件也挑戰學術專業與學術良心兩者之間的權衡,「要死多少人才達到統計顯著?」更直指學術調查之目標應為彰顯正義,而非成為粉飾太平之手段。
  4. SARS
    2003年3月15日,世界衛生組織公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一詞,SARS疫情起於2002年,最終導致全球性疫情擴散。2003年4月23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疑似有7名病例,爆發院內集體感染,並被強制封院。此事件迫使公衛專業人員必須思考新型態傳染病之防疫策略,可能涉及之論理議題有三:
    1. 個人自由與群體最大利益:除了確診為SARS病例者須監控隔離以外,對於出現疑似感染症狀,卻尚未確診之個人,須採居家隔離以防止疫情擴散。這樣的限制是否已侵犯個人自由? 要達何種程度才符合個人利益與群體最大利益之平衡點?
    2. 疫苗研發:傳染性疾病流行擴散期間,疫苗之研發也同時進行,研究過程中所涉及之相關試驗風險,或是緊急授權使用,可能造成之傷害是否為受試者,或接受施打者可承受之程度?
    3. 群體篩檢:疫情擴散快速時,群體篩檢是疾病管制之常見手段,然而必須面臨個人權利是否被侵犯之問題。
擬答
  1. 人口政策的涵義可視為「政府基於社會或人民之需要,即為解決和人口相關的問題或預防其發生,或改善人口現象而規劃的各種行政措施或法規。」可以達到改變人口現象或其變化過程的方法很多,除了直接以改變人口現象或變化過程為目的而訂定的政策之外,尚有比較廣泛的社會經濟政策,或醫療、保健、教育、福利政策等,也可以間接對人口現象或其變化過程產生很大的影響。
  2. 台灣政府為提高人口素質與人口合理分布曾採用的政策,可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說起,受戰後嬰兒潮及大量人口由中國大陸遷臺的影響,加上醫藥科技發達、衛生環境進步、國民營養改善與死亡率持續下降,促使人口快速成長,爰於民國57年及58年相繼訂頒「臺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暨「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楬櫫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合理成長及均衡人口分布之人口政策目標,積極推行人口政策及家庭計畫。
    由於人口政策及家庭計畫的有效推展,使得人口成長率快速下降,由1951年每一婦女生育高達6名以上子女,至1984年降為每一婦女生育2名子女,達到人口替換水準。
    之後由於生育率大幅下降,至2006年總生育率降至1.1人,遠低於美國2.0人、瑞典1.8人、英國1.8人、法國1.9人、荷蘭1.7人;略低於德國1.3人、日本1.3人、新加坡1.2人,在此一人口快速變遷下,未來人口將呈現負成長。
    此外,在老年人口方面,則是隨著老年人口數快速增長,至1993年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7%以上,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至2006年達10%,雖比美國12%、瑞典17%、英國16%、法國16%、德國19%、荷蘭14%、日本20%為低,但高齡化社會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又近年來隨著政治民主、社會多元與經濟富裕,相繼從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移入之外籍配偶人數,至2007年底月已達39萬9,038人,而成為新興的人口議題。
    近年來我國生育率降低,造成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現象,未來勢將衍生勞動力減少、扶養負擔加重、家庭結構及照顧、長期照護與社會保險等諸多問題,對此政府自當採行具前瞻性的人口政策,無分年齡、性別、族群及對自然環境均應投注關懷,在作法上,針對少子女化衝擊勞動、經濟、教育及社會福利體系,應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推動嬰幼兒照顧及保護責任。
    面對人口急速老化及家庭照護功能式微,政府更需要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以提供或協助家庭更具尊嚴及完整的照顧。
    針對婚姻、依親外來移入人口驟增,衍生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生活適應及教育等相關問題,應吸引高級專業人才移入、開放投資移民,以開創經濟活力,創造和諧新社會力量。綜此,為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等三大人口核心問題,現階段人口政策亟須廓然一新,行政院於民國95年6月14日函頒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楬櫫五大基本理念,籌謀有效可行的對策,以資因應:
    1. 實施人口教育,培養尊重生命情操,促進家庭功能,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推動嬰幼兒照顧及保護責任。
    2. 強化生育保健,提升國民體能,改善國民營養,推動身心健康,提升國民教育及品德水準,加強文化建設,並發展多元教育,提升國民就業能力。
    3. 建立完整社會安全網,提供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族及其他弱勢者之完善社會福利。
    4. 推動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落實生活、生態、生產之平衡,並實施國土規劃,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5. 衡量國內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訂定適宜之移民政策。
擬答
自由民主法治國家在擬定及執行公共衛生政策時,需依照法治國原則來擬定及執行,以維護公共利益並同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因此,擬定公共衛生政策時,根據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須遵守憲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及以下:
  1. 公衛政策須有法律依據
    雖然多數公衛措施對公共利益保障有其重要性,但這些措施可能同時侵害或妨礙人民之基本人權,因此公衛政策之擬定與執行須有法律依據。例如在傳染病防治措施上,常見的公衛措施有篩檢、隔離、檢疫、強制治療及注射疫苗等,執行皆由「傳染病防治法」為主要法源依據,政府對人民權利限制的公衛措施不得超出該法容許的範圍。
  2. 公衛政策須具有合目的性、必要性、最小侵害性
    政府在推行公務政策時必須提出該政策的具體目的,各種公衛措施都必須符合該具體目的。為了達成相同公衛目的,若有較不侵害人民權利之措施時,須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最後,政府在擬定時必須具體衡量政策執行的利益與代價,並且預期利益必須大於代價。例如,依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強制隔離措施之執行必須符合具體防治傳染病之目的,並且唯有強制隔離符合最小侵害手段時,又強制隔離所維護的公共利益顯著地大於人民因強制隔離所遭受的基本人權侵害時,才可以實施。
  3. 公衛政策須符合平等及分配正義之要求
    公衛政策不得因性別、身分、種族之不同而有所差別待遇,公衛資源之分配上,亦必須落實對社會弱勢者之保障,符合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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