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中特區:詳見志聖講義5A p.9~10
為防止疫情擴散,各國有權力訂定合理適當的措施,但必須遵守三大宗旨:⑴ 要根據科學;⑵ 要尊重人權;⑶ 在最低限度下執行有效防疫策略,勿過度干擾民眾日常運作。
- 基於此宗旨國際衛生條例協議其內容詳敘如下:
根據科學原則,支持國家立法,進行收集、評估和記錄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便確定風險級別和確保作出適當反應;以國家層級提供指引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監測各預警系統之間開展合作,並促進與實驗室監測系統和入境口岸聯繫,加強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 - 尊重人權原則下,國家實施國際衛生條例與其現有法律框架保持一致,向國際官方組織、健康專業人員和旅行者提供旅遊健康指引;並設立疫情指揮中心,在疫情期間持續與人群及國際間進行健康風險通報,建立信任、良性的溝通管道。
- 盡可能降低經濟、生活及貿易之干擾,也需制定入境口岸採取的衛生措施,同時提供多元支持措施,如防疫物資盤點、分配處理和管理。確保國家具備監督審查及評估能力,以利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的政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