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及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申論題

擬答
《考題難易》★
《解題關鍵》: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第159條第1、2項。
本題題目長度看似有點嚇人,但仔細觀察題目後卻是在測驗行政法的基本觀念,也就是關於行政行為的「定性」,本題即是在測驗抽象性質之行政行為(行政命令)中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分,而前者之特徵為具法律「授權」,且「對外」對人民發生效力,至於後者之特徵則在於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且僅具「對內」拘束下級機關或屬官之直接效力。本題中,「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即屬於後者;「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則屬於前者,在答題上,緊扣上述特徵清楚說明與區分後,即可拿到不錯的分數。
  1.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應屬解釋性行政規則,理由如下:
    1. 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即法規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其所職掌之法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而具有拘束下級機關或屬官之效力者(另可參照釋字287號解釋)。
    2. 本題中,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4月24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核該函之內容,主要乃係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具體解釋,並進而認為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即屬前述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執掌法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故屬解釋性行政規則無疑。
  2.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應屬法規命令,理由如下:
    1. 按「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所謂法規命令,即行政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所制定之對外對不特定人民產生拘束力之法律規範。
    2. 本題中,「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乃係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之授權所訂定,並進而規範護理師應如何參加訓練成為專科護理師,即產生專科護理師之人員制度,因此,該辦法自屬主管機關基於法律之授權所制定之對外對人民產生拘束力之規範,即符合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屬法規命令無疑,並與前述「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不同。
擬答
命中特區:醫療照護的四大層面及服務機構
  1. 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衛生所。
  2. 急性醫療服務:診所、社區醫療群、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3. 急性後期照護服務:慢性醫院、護理之家。
  4. 復健及後續性服務: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日間照護機構、居家服務機構、其他社會福利與服務機構。
擬答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的角色功能:
  1. 健康服務提供者(care provider):
    此為最常見的護理功能,社區衛生護理人員把個案當成大系統中的一部分,主要目標在培養其獨立性。首先應評估個案需要,與之共同計畫合宜的護理措施,並評值其成效。
  2. 健康教育者(educator):
    經由社區健康評估,社區衛生護理人員可找出社區中的高危險群,接著運用教學原理與原則,教導個案並與之一同改變其危險性行為,以達疾病預防或避免失能發生的目標。
  3. 健康倡議/代言者(health advocate role):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鼓勵民眾實施健康生活,應為弱勢族群爭取其所需的健康服務,協助其爭取應有的補助,並在適當時機傳達此族群需求,作為他們的健康代言者,進而促成相關的健康政策與立法,並支持、創造一個健康的社區,以促進全民之健康。
  4. 個案管理者(case manager):
    需具有4~6年護理相關工作經驗相關工作經驗、良好的溝通能力,以扮演協調及整合資源的角色。另外,美國護理學會建議擔任個案管理者,應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社區衛生護理人員結合社區資源為個案提供評估、計畫、服務、協調及監控的健康照護,例如:社區衛生護理人員在家訪中確認糖尿病個案飲食狀況,並與門診醫師聯絡其藥物控制狀況,使個案得到最佳照護。
  5. 溝通協調代言者(collaborator):
    一個成功的社區衛生計畫往往需要多個專業領域人員共同來執行與配合。社區衛生護理人員需能協調各門專業人員間的需求,以發揮最大的功能,有效地達成目標。
  6. 觸媒劑或領導者(catalyst; leader):
    民眾會因不了解一些潛在問題的危險性而致其配合意願不高,此時社區衛生護理人員必須主動引導民眾了解問題所在及其危險性,以使社區衛生計畫順利推行。此外,亦需在跨部會的合作團隊中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以有效的執行社區衛生計畫。
  7. 策略發展研究者(researcher):
    由於目前的醫療服務體系仍以急性疾病救助為主,是以急需一些新的研究、知識來改變現今的醫療生態,以達成社區衛生護理執業的目標-促進整體的健康。
  8. 顧問者(counselor):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是以培養個案獨立做決定的能力為原則,但在社區民眾面臨健康問題而無法獨立下判斷時,可擔任顧問的角色,給予相關建議。
  9. 諮詢者(consultant):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往往是最了解該社區並與個案接觸機會最多的人,因此在社區的健康服務中常能提供一些必要的諮詢。此外亦因其專業,常能提供其他醫療團隊人員所需之諮詢。
  10. 個案發現者(case finder):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需主動出擊,找出社區中需要健康服務的民眾,而非由個案主動求治。此外,亦可以利用篩檢活動早期發現個案,以便早期治療。
  11. 流行病學者(epidemiologist):
    社區衛生護理人員以流行病學的知識與方法來研究社區中的疾病分布型態與健康狀況,可利於計畫該社區所需的健康服務,預防疾病之發生或及早治療,達到維護社區健康的目標。
擬答
命中特區:長照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1.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2. 第10條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1. 身體照顧服務。
    2. 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3. 家事服務。
    4. 餐飲及營養服務。
    5. 輔具服務。
    6. 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7. 心理支持服務。
    8. 緊急救援服務。
    9. 醫事照護服務。
    10. 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11.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擬答
  1. 第39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為之。
    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2. 第44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1. 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 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3. 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3. 第50條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死因,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
擬答
命中特區:心理健康司的工作內容
  1.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心理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1. 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2. 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3. 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4. 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5.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6. 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7. 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2. 因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國民口腔健康需求樣態改變,口腔健康產業蓬勃發展;另尚須強化國人心理健康前端預防,發展連續性之心理健康照護機制及布建社區服務資源等。透過組織法規修正、專責單位設置及員額編制等調整,未來二個單位更能專注於專業發展,有助於提升組織運作及業務推動效能,並為國內心理及口腔健康發展注入強心劑,提供更專精化及細緻化服務,嘉惠更多國人,讓健康升級更有力。
  3. 「心理健康司」分5科辦事,業務包括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毒品與酒精成癮防治、特殊族群處遇等,並新增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以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因應精神衛生法修法,持續完善心理健康服務,引領臺灣的心理健康工作更加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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