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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衛福部修正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

2024/04/20 食藥署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
一、 基準說明
1. 適用範圍: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列表(以下簡稱本表)內之任一維生素或礦物質成分之單方或複方製劑藥品,如膠囊、錠劑、糖漿、液劑等。不宣稱療效之產品,其他法規訂有限量規定者,從其規定。以 Nicotinamide 為例,含該成分之口服產品,
(1) 每日用量 35 毫克菸鹼素當量(Niacin Equivalent, NE)以下,不得宣稱療效。
(2) 每日用量超過 35 毫克 NE,不超過 400 毫克 NE,宣稱療效者,以指示藥品列管。
(3) 每日用量超過 35 毫克 NE,不宣稱療效,其他法規(如: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訂有限量規定者(如: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毫克 NE),從其規定。

2. 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中,如有任一成分超過本表「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而依前款規定應以藥品列管者,即列屬藥品。

3. 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之各別成分交互作用、年齡係數劑量設計等安全性考量,依相關科學依據訂定之。

4. 含本表所列成分以外之營養補充劑成分,屬藥品或食品,依個案認定。

5. 公克得以 g 標示,毫克得以 mg 標示,微克得以 mcg 或 μg 標示,國際單位得以 IU 標示。

檔案下載: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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