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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2024/04/20 食藥署

產品可以標示「減脂」嗎?
產品外包裝標示「減脂」字樣,倘影射產品減肥、塑身,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適用於包裝食品標示之營養宣稱;「特殊營養食品」 之營養宣稱,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應遵行事項規定。應遵行事項詳見見附檔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pdf
110321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公告_115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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