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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紅麴所製相關產品之消費者諮詢及通報

2024/04/20 食藥署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更新時間:113.04.01

針對日本「小林製薬」公司(下稱日本小林製薬)紅麴產品造成民眾健康影響事件,經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查詢,2家國內輸入業者有輸入日本小林製薬紅麴原料之紀錄,食藥署已會同衛生局查核並責由業者辦理回收。食品業者倘有使用或販售日本小林製薬之紅麴相關原料或產品,應停止使用、販售及自主下架,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責令業者完成自主通報,倘經衛生局查察,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未通報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消費者買到含有日本小林製薬紅麴原料產品,如有疑義,可撥打食安專線1919或消保專線1950洽詢。消費者如食用日本小林製薬紅麴所製相關產品後發生身體不適,可至食藥署「全國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通報或撥打專線電話(02)23210594進行通報,案件於受理後將進行相關評估分析食用產品與非預期反應的相關性。此外,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亦可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發布日期:2007-12-24 | 更新日期:2022-11-22)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第 三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檔案下載: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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