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廁所:
-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 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 更衣室:
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 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第 一 條 |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
第 三 條 |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
第 四 條 | 專供 3 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 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 甲酯(BBP)等 4 種塑化劑。 |
第 五 條 |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
※陸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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