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中率100%,參考志聖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講義P178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0條規定: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其內容如下:
- 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 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 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