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 |
經濟不景氣的時代,報考警專是年輕學子最明智的選擇,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本校印發教材)、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發給14,190元),由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另外,警專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警專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警察專科學校目的,在於培養強健體魄的學生,增進其法學素養,灌輸人文關懷理念,術德兼修,使每一位警校畢業同學能文能武,具備警察應勤技能,未來可為人民及國家服務。因此,每位投入警察行列的學員,經過警察學校的專業訓練,個個充滿發展潛力及活力,畢業後必能成為維持社會治安的生力軍,您~看到令您心動且非考不可的理由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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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展望 |
(一) 畢業成績優良者: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二條規定,凡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1名至第3名,於警察或
消防機關服務滿1年,成績優良者,每年甄選1至10名,就讀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 畢業後分發任職:
1. 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
2. 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
(三) 分後任職以後之福利:
1. 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警政、消防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2. 分發任職以後服務成績優良,符合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資格者,得參加該系班及
研究所之入學考試再深造。
3. 男、女生一律分發第一線基層外勤工作,任職後每月薪資約5萬元。 |
考試日期 |
初試:102.05.19
複試:102.07.08 - 102.07.12(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
報名日期 |
102.03.25-102.04.03 |
錄取人數 |
102年度預計共 2044名 |
報名方式 |
採用網路報名 請進入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第31期網路報名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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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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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25歲以下,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
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2. 高中職畢業或符合報考專科同等學力者。
【註】:
1. 高中(職)二年級在學生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在學生,均不得以同等學歷
資格報考。
2. 高中(職)休學學生,不得持「休學證明書」當作同等學歷資格報考。
3. 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或由學校出具應屆
畢業生證明書,得暫准報考。 |
102年度簡章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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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初試 |
複試 |
甲組
(消防安全科) |
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
物理、化學兩科各加25%計分,各以125分為滿分;
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
(1) 複試當天辦理體能測驗、口試、審
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表。
(2) 身家調查部分,另訂規定。 |
乙組
(行政警察科) |
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
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
(1) 複試當天辦理體能測驗、口試、審
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表。
(2) 身家調查部分,另訂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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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試(筆試):
組別 |
應試科目 |
甲組
(消防安全科) |
◎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甲組數學、※5.甲組英文 |
乙組
(行政警察科) |
◎1.國文(含作文佔40%)、※2.中外歷史、※3.中外地理、※4.乙組數學、※5.乙組英文 |
【註】:
1.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
,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
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
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 「※」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二)複試:
1. 體能測驗合格標準:
(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2. 口試標準:
(1)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3. 體格檢查標準:
(1)考生有體檢項目任何情形之一,為體檢不合格(見體檢項目)。
(2)複試當天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
(3)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指定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以不合格論。
(4)複試當天本校體檢組工作人員對考生身高、體重有質疑時,以複試當日現場重測為準。
4. 身家調查: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 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7.1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
1. 初試(筆試):
(1)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
(2)國文再同分者,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
(3)筆試科目有一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2. 複試:
(1)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複試合格者,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為各科正取生,至滿額為止。
(3)其餘列為備取生,遇缺按成績順序依序遞補。 |
項目 |
標準說明 |
四肢 |
1.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
視力 |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
血壓 |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
辨色力 |
辨色力異常者(色盲、色弱)。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
聽力 |
耳聾或重聽者。
※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
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
心血管 |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小
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或診斷
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
(若經醫學中心心臟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心臟功能及結構無異常,且堪接受
柔道、游泳、3000公尺跑步等體技訓練者,始可判定合格) |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 |
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練。 |
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 |
缺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者。 |
肝功能檢查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
其他 |
1. 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 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
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 癲癇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
穩定者除外。
4. 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5.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
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體格檢查應注意事項 |
1. 體格檢查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考
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 胸部X光、梅毒血清、愛滋病血清及B型肝炎,檢橨時間約需10至14個工作天。請初
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疑院接受體格檢查。
3. 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90日以內有效。 |
◎ 98~102年 (筆試)錄取人數分數及錄取率統計表 |
- |
組別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招生名額 |
行政警察科 - 男 |
432 |
675 |
1102 |
1530 |
1530 |
消防安全科 - 男 |
360 |
36 |
129 |
270 |
237 |
海洋巡防科 - 男 |
x |
72 |
72 |
72 |
72 |
行政警察科 - 女 |
48 |
75 |
123 |
170 |
170 |
消防安全科 - 女 |
40 |
4 |
15 |
30 |
37 |
海洋巡防科 - 女 |
x |
8 |
8 |
8 |
8 |
報名人數 |
行政警察科 - 男 |
4067 |
6972 |
6615 |
8711 |
|
消防安全科 - 男 |
1937 |
1515 |
1437 |
1569 |
|
海洋巡防科 - 男 |
x |
|
行政警察科 - 女 |
1520 |
2421 |
2197 |
2871 |
|
消防安全科 - 女 |
396 |
254 |
271 |
331 |
|
海洋巡防科 - 女 |
x |
|
正取分數 |
行政警察科 - 男 |
261.5 |
331.5 |
302.93 |
316.75 |
|
消防安全科 - 男 |
567.50 |
334.38 |
334.25 |
321.25 |
|
海洋巡防科 - 男 |
x |
行政警察科 - 女 |
356.75 |
410 |
384.35 |
385.00 |
|
消防安全科 - 女 |
351.38 |
364.63 |
347.25 |
357.75 |
|
海洋巡防科 - 女 |
x |
錄取率 |
行政警察科 - 男 |
10.62% |
9.68% |
16.66% |
17.56% |
|
消防安全科 - 男 |
18.59% |
7.13% |
13.99% |
21.80% |
|
海洋巡防科 - 男 |
x |
行政警察科 - 女 |
3.08% |
3.10% |
5.6% |
5.92% |
|
消防安全科 - 女 |
10.10% |
4.72% |
8.49% |
11.48% |
|
海洋巡防科 - 女 |
x |
【註】:考生僅能依上表甲、乙組選擇其中一組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組。 |
■ 畢業後服務年限:
1. 專科警員班畢業生服務年限規定為4年。
2. 前項服務年限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 賠償規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 自動退學者。
(2) 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3) 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4) 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畢業學生經分發任職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 例外規定 :
本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服務
年限4年之限制。
組別 |
考試及格分發機關 |
工作性質 |
甲組
消防安全科 |
警專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學生,經警察特考消防類組考試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
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水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
乙組
行政警察科 |
警專學校行政警察科畢業學生,經警察特考考試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