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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 - 供一般生報考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爰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警大、警專生與一般生分開考試,原警察特考供警校生報考;原基層警察特考更名為一般警察特考,並增加二、三等考試等別供一般生報考。
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
《一般警察特考 線上說明會-3'50》

  • 警察制度
  • 體檢項目
  • 分發工作內容

◎ 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部分類科的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以三等行政警察為例,只要再準備1科「公務員法」,即可以再挑戰「普考法律政風」,若再加上考科相近的高考、地方政府特考、初等考,等於是1年足足多出4個考試機會,投資報酬率超高!

◎ 受訓津貼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子女
 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 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7,435元,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2.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4,440元,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3.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18,445元,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二)實務訓練期間:
 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 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正四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3.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 體能測驗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性別
仰臥起坐
引體向上或屈臂懸垂
跑走
男生
一分鐘38次以上
引體向上2次以上
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生
一分鐘30次以上
屈臂懸垂10秒以上
800公尺280秒以內


◎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目
標準說明
身高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58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5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或超過26.0。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力
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辨色力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血壓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者。
手指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手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下肢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其他
1. 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3.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
 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考試地點與分發訓練規定
■ 考試地點:
  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七考區,同時舉行。
■ 任用資格: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 訓練規定:
  1. 三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2. 四等: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 限制轉調:
  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熱門警察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行政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外事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犯罪防治
(預防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消防警察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需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警察法制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交通警察
(交通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水上警察
(輪機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在機艙負責引擎、油水、損管等工作。諸如,柴油機與輔機、船舶構造與穩度等機械修護。
 
資料來源:考選部、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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