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日期 |
第一次:104.10.13(二) - 10.22(四)
第二次:105.04.15(二) - 04.25(四) |
考試日期 |
第一次:105.1.30(六) - 1.31(日)
第二次:105.7.23(六) - 7.25(日) |
報名方式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考試科目 |
1. 人類行為與發展
2.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3.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含專業倫理)
4.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5. 心理測驗與評量
6. 心理衛生(含變態心理學)
※ 國考命題大鋼 |
應考資格 |
◎ 碩士畢業,主修臨床或諮商學程者,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 實習資格認定: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
煙毒勒戒所、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
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50 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 105年1月1日起,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就讀碩士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 7領域
各課程,每1領域至少修習1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1學分以上。 |
成績計算 |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不得有 1 科 0 分或缺考。 |
1. 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2. 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3. 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4. 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5.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5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