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定義:評估某物質經由不同途徑(呼吸、食入及皮膚接觸)進入人體的劑量 目的:出暴露於某物質的高風險族群,評估該特定族群暴露程度、暴露時間及暴露量 方法:例如,使用國人對各種食物的攝取量,以評估人體對特定農藥暴露量
種類:人工合成及天然來源 來源、形成原因: 極少量天然存在,例如存在於牛、羊等反芻類動物的肉及乳中之共軛亞麻油酸(CLA),對健康不會造成負面效應 人為加工製造過程生成,包括:植物油在精煉等製造過程、植物油經氫化加工過程等產生。將液態的植物油透過氫化方式轉變為固態形式的「部分氫化油(或稱不完全氫化油)」,將含有大量的反式脂肪。台灣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於2018年七月起,食品業全面禁用部分氫化植物油,違者最高可開罰三百萬元 包裝食品之標示規定:民國97年起強制標示反式脂坊酸含量,然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酸不超過0.3公克者,可標示為0
政府積極推動三級品管:目的為建構業者強制自主檢驗法制化、公正第三方獨立機構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制度。 具體內容: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二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及第三項「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食品業者應進行自主管理及強制性檢驗。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黃豆之輸入業者。玉米之輸入業者。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茶葉之輸入業者。食鹽之輸入業者。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氯化鈉含量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麵條、粉條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用醋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蛋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屬麵粉、澱粉之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調味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酒精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用冰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膳食及菜餚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其他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肉類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水產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蜂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至第三十二款所定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黃豆之輸入業者。玉米之輸入業者。麥類及燕麥之輸入業者。茶葉之輸入業者。食鹽之輸入業者。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氯化鈉含量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麵條、粉條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用醋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蛋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屬麵粉、澱粉之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磨粉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調味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烘焙炊蒸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營養補充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非酒精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巧克力及糖果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用冰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膳食及菜餚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其他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肉類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乳品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水產加工食品之輸入業者。嬰幼兒食品之輸入業者(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蜂產品食品之輸入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至第三十二款所定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下列類別之食品業者規模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應設立實驗室之食品業者: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糖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前述所指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