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日期 |
第一次:104.10.13(二) - 10.22(四)
第二次:105.04.15(二) - 04.25(四) |
考試日期 |
第一次:105.1.30(六) - 1.31(日)
第二次:105.7.23(六) - 7.25(日) |
報名方式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考試科目 |
1. 臨床心理學基礎
2. 臨床心理學總論(一) (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因)
3. 臨床心理學總論(二) (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4.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暴力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
心理治療、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5. 臨床心理學特論(二)
(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
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6. 臨床心理學特論(三)
(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 國考命題大鋼 |
應考資格 |
◎ 碩士畢業,主修臨床或諮商學程者,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 實習資格認定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
煙毒勒戒所、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成績
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 105年1月1日起,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就讀碩士學位期間,需修習包括 7領域各
項課程,每 1領域至少修習 1科,每 1學科至多採計 3學分,合計至少 7學科,21學分以上。 |
成績計算 |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分及格;不得有 1科 0分或缺考。 |
1. 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2. 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3. 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4. 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5. 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6.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7. 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 6款與第 7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