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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

人生如棋,準備好走這重要的一步了嗎?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 考試介紹
  • 歷年錄取名額
  • 分發與工作內容

◎ 比照高普初等考試等級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之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地方特考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所應考試職系、類科,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 考試時間與報名方式
■ 考試日期:105.12.10(六) - 12.12(一)
(地方政府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12月舉行)
■ 報名日期:105.09.13(二) - 09.22(四)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五等考試
應考資格
1.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經普考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
 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1.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經初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種考
 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備註》
1. 公職社工師:除具有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之一外,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 技術類科:除具有高考三級或普通考試應考資格外,尚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證書。
成績計算
1. 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
 科目計2科,占總成績20%,專
 業科目計6科,占總成績80%,
 以共同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
 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
2. 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
 低於50分。
1. 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
 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
 6科成績平均計算。
2. 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
 低於50分。
1. 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
 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
 4科成績平均計算。
2. 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
 低於50分。

◎ 地方特考/歷年各類科錄取名額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
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98年 99年 100年
考試類科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一般行政 96 68 149 81 76 129 98 59 175
一般民政 32 135 31 37 146 20 24 126 27
客家行政 - - - 3 - - 2 1 -
社會行政 51 16 14 35 28 11 24 58 13
人事行政 34 24 14 68 34 5 88 53 9
戶政 17 92 55 27 86 35 28 77 64
公職社工師 5 - - 22 - - 70 - -
勞工行政 15 - - 3 - 5 15 - 4
文化行政 11 - - 17 4 - 11 13 -
教育行政 32 5 - 33 11 2 33 15 5
財稅行政 56 62 27 56 41 23 60 75 18
衛生行政 1 15 - 2 6 - - 4 -
統計 4 1 - 5 4 - 8 1 -
會計 59 84 2 87 52 5 101 86 14
審計 無名額 無名額 無名額
法制 14 - - 14 - - 11 - -
經建行政 40 21 8 29 13 4 34 10 5
地政 69 46 38 78 32 20 129 37 45
法律政風 26 8 4 34 5 8 49 10 1
財經政風 5 3 13 3 21 3
交通行政 6 11 - 3 4 - 8 12 -
機械工程 9 9 - 6 6 - 9 9 -
電力工程 15 5 - 13 9 - 17 13 -
電子工程 2 6 4 - 9 - 4 2 -
電信工程 - 6 - - 5 - 3 4 -
資訊處理 36 - 1 17 11 - 17 6 -

◎ 考試須知
■ 考試地點:
  1. 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共分12個考區及15個錄取分發區)
  2. 錄取分發區:
  (1) 台北市區
  (2) 新北市區
  (3) 台中市區
  (4) 台南市區
  (5) 高雄市區
  (6) 基宜區(基隆市、宜蘭縣)
  (7) 桃園縣區
  (8) 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
  (9) 彰投區(彰化縣、南投縣)
  (10) 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
  (11) 屏東縣區
  (12) 花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13) 澎湖縣區
  (14) 福建省金門區(金門縣)
  (15) 福建省連江區(連江縣)
  3.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 限制轉調:
  「考上以後,必須於同一分發區服務6年,前3年不得異動,第4年起如同一分發區內的某縣市有開缺,得爭取於縣
  市間調動」,也為了要更能留住地方人才,將轉調規定調整為「前3年限制在原單位服務,後3年限制在原縣市」。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商檢局、行政院主計處所屬機關、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衛生局、環保局、各級學校單位。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鄉鎮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藝文園區。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社會行政 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勞工局、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署、職訓中心。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銀行人事室、中央人事處暨各所屬人事機構、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戶政 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公職社會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局。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文化行政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教育行政 教育部、教育局、學校單位學務處、出納組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縣市政府機關、稅捐處、稅捐稽徵所。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統計 行政院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會計處。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法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縣市政府法制局。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經建行政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地政 市政府地政處、城鄉發展局、地政事務所。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法律政風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財經政風 中央政府各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機械工程 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防部軍備局。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電力工程 經濟部能源局、工務局、港務局、捷運工程局、廣播電臺。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廣播電臺。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信工程 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資訊處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各單位。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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